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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情况、可对监狱等场所进行巡回检察写入草案
检察日报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 郑博超)10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检察机关可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进行巡回检察等首次写入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向大会作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效方式,但有的单位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不够重视。为此,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派驻检察的方式,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执法进行监督,为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试点开展巡回检察,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效。这一有益探索也被写进修订草案三审稿。三审稿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此外,修订草案三审稿还增加了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内容。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由于这次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对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补充修改的内容比较多,幅度比较大,因而在审议中有的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是由常委会审议通过还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需要研究、妥善处理。沈春耀解释,我们经认真研究后认为,1979年至今,常委会只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过一些小的修改。这次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主要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对现行法律补充修改的内容较多,体例结构上需要有相应的安排,适宜采取修订的方式。同时,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内容看,这次修法没有改变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基本活动准则等,修改的内容都是属于补充、完善、调整、优化性质的,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因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沈春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