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应当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各小组收缴的党费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等及时入册,每半年上交一次院机关党委。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7、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使用及管理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党费由机关党委组织委员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5、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每年”七一”之际,以党员大会的形式向院全体党员公布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侵占和滥用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