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人员“八要八不准”
1.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
2.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
3.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
4.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
5.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
6.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
7.要提高警惕,不准泄漏机密;
8.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二)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1.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2.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立案、撤案。
3.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4.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5.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6.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三)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六个严禁”规定
1.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2.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
3.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
4.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5.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
6.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沙巴体育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1.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2.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4.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1.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3.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4.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六) 检察人员八小时外禁令
1.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务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活动;
2.严禁到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
3.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4.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
5.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
6.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7.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
8.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