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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2014-11-26 16:10  

韩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粤韩师[2013]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项目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

1.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 横向(合作)科研项目经费;

3. 学院自筹科研经费;

4. 外单位或个人赞助的科研经费。

第四条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韩山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凡学院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处账户统一管理,未纳入学院财务处账户的科研经费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各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集中核算,按合同、计划或有关规定开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经费按计划合理使用。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经财务处确认到账后实行按项立户,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发放《韩山师范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项目经费按比例分期划拨,学院应给予的配套经费随拨。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超支。

第七条 经费配套。获得正式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学院将按下列标准给予项目配套经费。

一、属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古籍整理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潮州市科技局、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的各级科研项目(课题),学院给予项目配套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配套标准国家级按1:2配套、省部级按1:1配套、市厅级按1:0.5配套。

以韩山师范学院名义参与外单位承担的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署名在前三名(含课题负责人)并有自主支配的课题经费到账,国家级按1:0.2配套、省部级按1:0.1配套。

凡获得上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但经费自筹的项目,学院给予如下经费资助:国家级理科1.2万元,文科0.8万元;省部级理科0.6万元,文科0.4万元(不含广东省社科规划学科共建项目)。

二、上述政府主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学院给予项目配套经费(最高限额50万元)标准如下:省部(委)级按1:0.6配套,市厅级按1:0.4配套;上述政府主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学院不给予经费资助。

三、横向课题及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赞助)的科研项目,学院不给予经费配套。

四、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设立的学科共建项目属自筹经费项目,由学院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含项目管理鉴定费),其余部分项目负责人自筹。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单项或一次性开支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报账手续;单项或一次性开支在3000元以上的按学院财务相关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第九条 规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除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书中所列仪器设备费,必须用于仪器购置或仪器的维修,仪器设备的采购与维修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须到图书馆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报销,图书由项目组借用。

第十一条 凡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等费用时,如需转拨经费的,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作为转拨审核依据,办理转拨手续时还需提供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不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或年度进展报告、或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学院科研处将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三条 项目办理结题(鉴定、验收等)手续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经费决算表,经学院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单位。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否则冻结或收回结余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研究,经同意中止的项目,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比例退还。

第十五条 如项目负责人调离我院,原则上项目经费不转出,经批准可以委托或转至新的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被撤项的项目经费,没有特殊原因的原则上须全部退回。

第十七条 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处有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检查与监督权。对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延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按项目下达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交流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印刷费,文献检索查新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输包装费等;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等;

四、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费用不得列入;

五、协作费: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成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一般不超过10%;

七、劳务费:用于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劳务费用,一般不超过10%。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沙巴体育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文件规定,劳务费原则上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八、专家咨询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费用,一般不超过10%;

九、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部门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沙巴体育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文件规定,管理费一般为5%,具体管理费的提取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各项开支原则上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书(申报书)填报的开支预算进行。经费开支如有大幅度调整的,须报项目下达单位和学院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学院给予的纵向项目配套费的开支范围:

理工科类项目:设备费40%-50%,科研业务费40%-30%,特支费20%;人文社科类项目:设备费30%-50%,科研业务费50%-30%,特支费20%。

特支费指用于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公关、接待用餐、外出用车费、专家酬金、培训进修、电话费、上网费等开支;其中专家咨询或鉴定的酬金发放标准为:500元/人/天(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10%)。

第二十一条 学院自筹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如学院团队项目、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学院委托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等,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参照第十八条执行,其中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不得少于85%,劳务费不超过5%,无管理费和特支费。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及外单位或个人赞助的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特支费不超过30%;管理费按10%提取,其他开支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以前公布的文件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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