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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4-11-26 16:10  

韩山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粤韩师[2010]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学院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以及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增强优势学科实力,培育新的增长点,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为省级重点(扶持)学科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建设提供后备军和有力竞争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两个层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均为一级学科。

第二章 重点学科的选择原则

第五条 重点学科的选择要立足学院办学特色,坚持“优势发展”、“特色发展”和“面向需求”的选择原则及“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学院将在《韩山师范学院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规划》的基础上,鼓励各系(部、所)在全院范围内整合资源,凝练方向,联合申报。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和专业建设联系在一起,确立的重点学科原则上必须与学院现有的专业结合起来。

第七条 重点学科的名称、代码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新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准。

第三章 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

第八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3年,经过1—2个周期的建设,学科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有显著提高,并在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以及条件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承担重大项目研究和开发的能力,达到或基本达到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要求。

1.学科及学术带头人:任期内达到《韩山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

2.学科团队:学科团队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显著改善,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有一定数量的达到指导硕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分别为该学科内各主要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能持续不断地开展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3.科学研究:承担一定数量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应用和学术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接近省内同学科领先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基本达到或接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水平。

4.教学与人才培养:能够开出较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所需要的系列课程及专题讲座,课程设置合理。讲授或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习课程的教师,应主要由副教授以上人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

5.学术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与省内外高校的合作与交流,定期组织本学科学术会议,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促使本学科在省内外相同研究领域享有一定的学术声誉。

6.工作条件:有比较先进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具有及时获取开展研究工作所需信息的技术和设备,较充足的国内外图书资料,能满足规模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需要。

第四章 重点学科的遴选

第九条 重点学科按一级学科进行遴选,申报的一级学科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学科能体现学院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学科特色和优势相对明显,形成了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比较合理的梯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2.申报学科必须具备3-5个明确、稳定且能够相互支撑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每个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应具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指导和教学经验丰富的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任务较为充足。

3.申报学科设一级学科带头人1名,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必须为申报学科某一研究方向的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学术水平较高,具有指导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具体条件符合《韩山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4.申报学科的每个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设学术带头人1名,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具有指导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具体条件符合《韩山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5.申报学科已具有较好的科学研究基础,科研工作能够紧密围绕研究方向,在科研奖励、论文、专著、专利等方面取得了较丰富的科研成果。目前正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6.申报学科具有较好的专业建设和本科人才培养基础。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成绩明显,有属于本学科的优秀教学成果奖、教材奖或省级教学研究课题。

7.申报学科具有本学科领域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所需要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重点学科程序

1.各系(部、所)按照申报条件,整合资源,凝练方向,明确申报学科的依托单位,并认真填写《韩山师范学院重点学科申请表》于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送至科研处。

2.科研处整理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院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将符合条件的提交到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3.科研处根据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和表决的结果,初步确定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名单,报院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公布。

第五章 重点学科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处作为学科建设的职能部门,在主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指导下,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规划、管理、服务及经费的审批工作,并适时对重点学科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意见,并在项目申报、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对重点学科的建设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实行责、权、利高度统一的学科带头人制度。学科带头人在学院、依托单位领导下,根据计划任务书,完成各项建设与管理工作。重点学科带头人与学术带头人的责、权、利各项要求按《韩山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优先考虑重点学科的人才引进。各重点学科所在依托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科建设工作,负责联系、协助重点学科带头人搞好学科建设工作,把检查、研究本单位学科建设情况纳入日常议事日程,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全力支持学科建设工作,协助科研处做好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资助重点学科的建设,重点学科的经费资助额度,视年度财务预算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差旅费、办公文印费、评审咨询费;重点学科人员培训、学术交流费;学科建设图书资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费等。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分两期划拨,每期划拨二分之一,第一期经费在重点学科名单确定之后划拨,第二期在中期考核后划拨。经费管理按如下开支范围和比例执行:科研业务费占15%,办公文印费占5%,差旅费占25%,评审咨询费占10%,学科人员培训费和学术交流费占20%,图书资料和小型仪器设备费占25%。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管理与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由经手人签字,学科带头人审批、所在依托单位负责人和科研处审核签字后按学院的财务制度办理报账手续。学科带头人个人支出经费不得超过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25%。

第七章 重点学科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以3年为一周期。重点学科经学院评选确认后,需根据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与学院签订《韩山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九条 在一个建设周期内,对重点学科要进行中期考核,各重点学科带头人组织填报《韩山师范学院重点学科中期考核表》,经所在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中期考核合格的重点学科划拨第二期建设经费;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科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依据《韩山师范学院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验收,验收结果予以公示。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建设学科直接进入下一轮重点建设学科建设周期,验收结果为合格的重点建设学科,可优先申报下一轮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对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重点建设学科,取消申报下一轮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的资格;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重点扶持学科可优先申报下一轮校级重点建设学科。

第二十二条 对中期考核结果和最终的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为优秀的重点建设学科,学院给予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韩山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韩政字[2004]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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