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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4-11-26 16:10  

韩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粤韩师[2009]142号

(2009年第19次院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纵向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横向项目)和学院立项的项目(院级项目)。

第二章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由科研处统一组织。各单位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类项目的申报工作。申请人应按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选题工作,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并在规定的受理时间报送到科研处。

对限额申报的纵向项目,由科研处组织相关学科的学术委员进行内容审查和筛选,并根据申报者所在单位项目完成情况,择优报送至项目评审部门。

第四条学院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到账经费和权益分享,经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五条 横向项目应由合作双方按规定程序签订项目合同(或项目委托书)。合同签订生效且经费到账后,予以立项。

第六条 院级项目的申报,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有关申请书,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在编在岗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均可申报,但有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报。凡有未按期完成课题的单位原则上限项申报。院级项目的立项原则上两年一次(院级青年项目按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院级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先由科研处聘请院内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所申报的研究项目进行评审,然后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获2/3票数通过的课题方能立项。科研处应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和预算经费总额,确定各类项目的立项数和资助额度。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申请者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科学研究组织能力;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有合作精神。

2、课题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并具有明显的创新性。

3、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研究方法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

4、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有前期研究基础,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实验条件具备。

5、经费预算合理。

第三章科研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分两次拨款,项目立项后下达第一次拨款,第一次拨款为总经费的60%,余款待项目中期检查合格或结题后拨付。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2-3年,期间进行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撰写检查报告,并提交成果复印件一套,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科研处审核。

第十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交结项报告书,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并附上最终研究成果复印件。科研处审核通过者办理结项手续,未获通过的项目,科研处将退回课题组重新进行研究。审核要点是:1、是否已经完成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2、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成果是否由项目组成员完成,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3、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注“××项目资助”字样;4、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是否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整个研究过程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跨年度的项目须向科研处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横向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条款,须经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并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报科研处审批后再签订补充合同。在研究过程中如因故无法按期完成,必须经委托(合作)单位和学院科研处同意,并将延期书面报告提交科研处备案。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由委托单位根据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证明及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等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名称和负责人,凡出现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较大变动、因故延期以及中止研究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院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学院将作撤项处理:

1、项目中期检查时,发现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健康状况欠佳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负责人或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递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6、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学术造假。

被撤项的课题负责人,四年内不得申请学院科学研究项目;被撤项的课题经费全部或部分由学院收回,作为学院科学研究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对于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科研处应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项目研究成果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章 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为提高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级,下同)的完成质量,在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的同时,需加强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1、召开课题的开题报告会。科研项目立项后,课题负责人要组织召开开题报告会,一般需邀请省内外同行专家、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开题会,形成完整的研究方案,印发会议纪要,并将研究方案与会议纪要送至科研处存档。

2、中期检查。课题研究过程中,会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能及时掌握这些新情况,积极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科研处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并将检查报告送交项目审批单位。对时间跨度较长的课题,还需进行年度检查,并提交年度检查报告及阶段性成果。

3、召开项目结题的预评审会议。为提高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我院教师承担的国家级及省部级重点课题(不含无经费项目)一般要在结题前3个月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预评审。预评审的经费从该课题的研究经费中支出。课题组负责人根据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研究成果及结题报告,并在结题前1-2个月将定稿材料送交科研处,由科研处签署意见并送交项目审批单位。

第十七条 奖励措施。为调动广大教师申报与从事科研课题研究的积极性,对结项成果被评定为优秀及以上的课题组进行集体奖励,奖励金额为国家级3万元,省级1.5万元,再追加1个半年期限的专职科研编制,由项目负责人安排使用。同时,被评定为优秀及以上等级的国家级课题所奖励的省级课题学院予以相应经费配套;省级课题被评定为优秀及以上等级的学院予以追加一个院内项目。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或计划开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单位所规定的经费使用办法使用到账经费。调整学院配套经费使用比例,理工科类项目:设备费40%-50%,科研业务费40%-30%,特支费20%;人文社科类项目:设备费30%-50%,科研业务费50%-30%,特支费20%。原《韩山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与此相悖之处按本条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韩山师范学院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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