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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
2014-11-26 16:23  

韩山师范学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

实施办法

粤韩师〔2014〕58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院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全面提高高校青年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我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推选、培养和管理工作,结合新时期我院教师队伍建设的新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目标是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热爱教育事业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教师队伍、具有创新能力及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学名师和名师团队,为实现“教育强省”的目标和任务做贡献。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二)具体条件

1、校级培养对象

(1)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以上学位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超35周岁,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不超40周岁。

(2)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公共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3)积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或参编出版过著作或教材。

(4)近五年来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过科研论文或被SCI、EI、ISTP、ISR、SSCI索引收录有较高水平本专业系列论文(本人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5)教学效果良好,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以上奖励;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校级以上学科(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前三名),或指导的学生获得校级以上优秀论文表彰。

(6)近五年来获得下列3项中的1项:

①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本人是项目(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5名)。

② 从事科技开发或产学研合作,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社会影响。

③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优秀科研成果奖等政府奖项。

2、省级培养对象

(1)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学位及高校教师或科研人员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副高级年龄不超过40周岁,正高级年龄不超过42周岁。

(2)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公共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3)积极参与学科建设,是省级以上精品(精品开放)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学科、特色(名牌)专业、教学(科研)团队的主持人、带头人或骨干成员,或是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产学研基地、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平台等教育厅及省部级重点研究平台的负责人,或参编出版过本专业较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

(4)教学成果突出,获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前三名),或指导的学生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表彰。

(5)近五年来在国内外核心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SCI、EI、ISTP、ISR、SSCI索引收录有较高水平本专业系列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近五年来获得下列4项中的1项:

①省级以上“211工程”建设本科院校的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1项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其他本科院校的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②从事科技开发或产学研合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社会影响,或获发明专利2项以上。

③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二等奖(前五名)或三等奖(前三名)。

④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3、国家级培养对象

(1)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学位及高校教师或科研人员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职院校可放宽至硕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44周岁(中医学、人文社科可放宽至47岁)。

(2)独立系统地讲授过1门公共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本科院校要求其中1门为本科生课程),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显著。

(3)为本学科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学科方向)带头人,或省部级以上重点研究平台的负责人;或主持国家级精品(精品开放)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特色(名牌)专业、重点(示范性)专业,或主编出版过本专业高水平的专著及教材。

(4)教学成果突出,获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三名),或获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学(行业)技能竞赛奖二等奖(前五名),或指导的学生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表彰。

(5)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SCI、EI、ISTP、ISR、SSCI索引收录有创见、高水平的本专业系列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近五年来获得下列4项的1项:

①本科院校的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2项或重大国际合作项目,高职院校的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②从事科技开发或产学研合作,解决关键性问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③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 (排名第一)。

三、遴选办法

(一)选拔方式。采取自下而上推荐遴选的方式。先由基层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校级培养对象由学院依据条件遴选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由学院按照条件推荐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从全省范围内择优遴选。校级培养对象的选拔可照顾不同系部、不同学科专业之间的平衡;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的选拔,应从学院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高层次优秀人才或团体、或从某些有优势有发展前景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以及省级重点课程中进行选拔。

(二)名额分配。按省有关文件和要求执行。

(三)选拔程序

1、申报人填写《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表》。

2、学院以系、部为基本单位推荐。系、部成立由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小组,在认真审阅推荐人选材料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我院人事处提出各层次培养对象的推荐名单并提交推荐材料。

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或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条件要求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综合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3、学院对确定推荐的培养对象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评定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

四、培养措施

(一)分期分类动态培养。省教育厅对列入“千百十工程”的培养对象进行分类培养,培养周期为4年,培养满2年后进行期中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继续进行培养,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淘汰。培养4年届满,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批同档次的培养计划。

(二)明确培养目标与责任。确定的培养对象与所在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具体确定培养目标、培养期内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学院负责:(1)与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书,确定具体培养目标,学院及培养对象的权利、义务与责任。(2)支持培养对象到国内外重点大学进行访学或参加学术活动;给培养对象优先安排使用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提供必要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科研助手;支持培养对象组建学术团队。(3)培养期按以下标准发放补贴:国家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1500元、省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800元、校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500元。(4)落实培养对象学术假制度,在培养期内给省级以上培养对象至少安排半年的学术假,学术假视为在岗工作。(5)学院将成立培养指导小组,指导培养对象按规律、有计划提升专业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开展教学科研工作。(6)学院和各系部将加强对培养对象的跟踪管理。定期听取培养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培养对象实现培养目标。(7)建立奖励机制。省教育厅对在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术团队和培养对象给予表彰奖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指导小组、指导老师和培养对象进行表彰。通过建立奖励机制,树立积极向上、刻苦钻研的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氛围。(8)引导和支持培养对象积极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9)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计划、广东高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的培养对象,终止“千百十”培养协议,不再发放学术补贴;培养期内调离学院或期中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对象,取消其培养资格,停发学术补贴。

2.培养对象负责:(1)根据《申报表》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参照培养对象期满考核标准,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培养期内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个人专业提升等方面的工作目标。(2)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3)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4)积极参加科研及学术交流活动,提升科研学术能力。(5)主动接受指导,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期中(满)考核。(6)完成协议书中确定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宣传和做好后续培养工作。学院和系部采取相关措施加大“千百十”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培养对象的影响力,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学术氛围和社会风气。积极做好培养对象的后续培养工作,进一步优化培养对象的工作环境,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为培养对象的不断成长提供平台,促进培养对象不断提升。

五、考核办法

(一)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培养满2年进行期中考核,培养满4年进行期满考核。期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师德表现、教学科研、学术成果等情况。

(1)培养对象期中考核主要侧重师德表现和教学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师德表现良好,按学院规定和培养协议内容正常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为合格;若有师德不端、学术不端、没有按计划开展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存在违纪、违法等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

(2)校级培养对象期满考核内容和标准按《韩山师范学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 校级培养对象期满考核标准一览表》执行,省级以上培养对象期满考核内容和标准按《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以上培养对象期满考核内容和标准》执行。

六、组织与管理

(一)“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省教育厅、学院和系部三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对被确定的培养对象,学院根据培养工作实际,与培养对象签订合同书,明确培养目标、阶段任务及提供的条件等。

(二)系部应建立相关考核工作制度,经常听取培养对象对培养工作的意见,了解在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为培养对象排忧解难,积极创造条件,解除培养对象的后顾之忧。通过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形式检查指导培养对象完成预期目标的进展情况。对培养对象完成工作情况每年检查一次,两年进行期中考核,期中考核主要对培养对象的师德表现和教学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进行评估,学院根据培养对象完成培养工作预期目标的情况,提出考核或调整的意见。

(三)培养对象考核:1、期中培养对象填写《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期中总结简表》,由学院组织考核。2、期满培养对象填写《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期满总结表》,校级培养对象由学院组织考核;省级培养对象由学院制定考核方案,组成同行专家考核小组(其中校外专家占考核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省教育厅和学院共同组织考核;国家级培养对象由省教育厅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教育厅颁发培养证书;校级培养对象经报省教育厅确认后,由学院颁发培养证书。

(四)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应安心本职工作,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调离原单位需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在本省校际间调动工作,其培养对象资格也须经省教育厅重新审核确认。

七、总结表扬

(一)在每批完成期满考核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每批“千百十”培养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在培养期间取得显著业绩的培养对象进行表扬。表扬分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两种类型。表扬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原则上在省级以上培养对象中进行,特别优秀的校级培养对象也可表扬。

(二)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的条件

1.先进个人

(1)高质量完成培养协议书规定的工作任务,期满考核为优秀。

(2)坚持在教学科研工作一线,教书育人,治学严谨,师德高尚,培养期间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创新等某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就。

(3)学术造诣高,能准确把握所在学科的发展方向,从事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具有在本学科前沿领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和科技创新能力,能积极组织科研攻关、指导学术梯队和团队建设。

2.先进团队

(1)团队学术带头人应为期满考核为优秀的培养对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教书育人,治学严谨,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

(2)团队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团队整体学术水平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具有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较强的凝聚力。

(3)团队在培养对象的带领下,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技术创新等某方面取得突出成就,有标志性的成果或已建立了有特色和影响力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和理论体系,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支撑引领作用。

(三)表扬的方式

1.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或其带领的团队可自荐或由学院推荐为先进个人或先进团队,由学校组织评议后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2.省教育厅组织审核小组对学校推荐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材料进行审核,核定表扬对象;

3.表扬对象核定结果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教育厅对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予以通报表扬。

八、其他

(一)培养对象可以填写《韩山师范学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学科带头人科研资助审批表》(详见附表二)向学院提出科研资金资助。

(二)本实施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韩山师范学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 校级培养对象考核标准一览表(试行)

2、韩山师范学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学科带头人科研资助审批表

韩山师范学院“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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