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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14-11-26 17:33  

韩山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粤韩师〔2014〕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学院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岗位的建设和管理,明确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责、权、利”,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培养能够带动学科发展的学术队伍,加快学科建设的步伐,提高学院的学术地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学科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科带头人原则上指一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指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带头人。

第二章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所在学科的建设、检查、评估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和实施所在学科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2.确定学科研究方向,使其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逐步调整学科发展方向。

3.确定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组织本学科申报各类科研课题。

4.负责所在学科的学术队伍建设及学术带头人的培养指导工作。

5.组织所在学科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及学术交流工作。

6.组织做好申报省级重点(扶持)学科或学位授权工作。

7.认真做好学科内仪器设备、图书及各种其它物品的购置、保管和维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8.编制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并接受院财务、资产、审计、科研等部门及所在系(部、所)对学科建设经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条 三年任期内学科带头人应完成以下业绩: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自然科学类学科核心期刊6篇以上或被SCI收录的科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学科核心期刊5篇以上或被SSCI、A&HCI收录1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1篇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篇以上。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自然科学类学科到账科研经费在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学科在2万元以上。

3.主编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或高等学校统编教材;或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省级一等奖限前5名,省级二等奖限前3名,省级三等奖限第1名);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限专利发明者第1名);或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特等奖限前5名,省级一等奖限前3名,省级二等奖限前2名)。

4.以上业绩中第1点为必备条件,同时第2、3点具备其一。

第五条 学术带头人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发展建设规划。

2.组织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3.负责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学术队伍建设工作。

4.负责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工作。

5.协助学科带头人开展学科建设工作。

6.完成学科带头人安排的其它业务工作。

第六条 三年任期内学术带头人应完成以下业绩: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自然科学类学科核心期刊4篇以上或被SCI收录1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学科核心期刊3篇以上被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1篇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篇以上。

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横向科学研究项目;自然科学类学科到账科研经费累计在3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学科累计在1万元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者(限前2名)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或高等学校统编教材,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

4.以上业绩中第1点为必备条件,同时第2、3点具备其一。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基本权利

1.根据本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聘任学科成员;对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学术梯队建设提出建议。

2.统筹安排使用重点学科经费。

3.决定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计划。

4.提出本学科设备购置计划,参与学院组织的招投标过程,管理、使用重点学科的设备、资源。

5.决定本学科有关成果发表或上报时主要完成人的署名顺序。

6.参与学院、教学系(部、所)的有关教学、科研的重大决策的制订。

第八条 学术带头人基本权利

1.对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学术骨干、学术梯队建设提出建议。

2.决定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的教学与科研计划。

3.决定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有关成果发表或上报时主要完成人的署名顺序。

第三章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聘任与考核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岗位属流动岗位,按照绩效实行动态管理,3年为一聘期。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由科研处根据本文件相关条件遴选产生,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由院长聘任,签订目标任务书。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优良学风和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身心健康。

2.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原则上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学术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明确的学科研究方向和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

4.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5.长期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在编人员。

6.近3年,主持过或正在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学研究课题,且有一定的课题到账经费。

7.近3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奖励;(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一定数量论文或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作为主要完成人,出版过学术专著或教材。

8.近3年独立系统地讲授过本科必修课程或研究生学位课(专职科研人员除外),教学质量评价良好以上。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考核

1.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实行中期和验收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2.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3.中期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

4.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除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2)在工作中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

(3)未经批准擅自离职;

(4)严重渎职或不履行岗位职责;

(5)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6)调离学院的。

5.被取消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资格者,6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实行院、系(部、所)两级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处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进行宏观管理;各系(部、所)对本单位所属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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