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 行)
粤韩师〔2014〕186号
为保障高层次人才顺利开展科研工作,规范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沙巴体育印发< 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人〔2007〕219号)、《沙巴体育印发<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师〔2010〕4号)以及省教育厅《沙巴体育做好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0〕88号)要求,结合沙巴体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资助类别
(一)珠江学者津贴经费。用于沙巴体育珠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津贴支出。
(二)项目资助经费。用于资助沙巴体育珠江学者特聘教授或培养中的国家级、省级“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开展项目研究。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经费来源
(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拨款。
(二)沙巴体育配套经费。根据2012年第7次院长办公会(2012年5月9日)决议,各项目按省下拨经费的25%给予配套经费,此项费用从学校人事处“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中支出,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采购等。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一) 珠江学者特聘教授,在岗期间每年津贴12万元;讲座教
授按照实际在岗时间计算,每月津贴1.5万元。
(二)珠江学者特聘教授项目和国家级、省级“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以省教育厅、财政厅的审批金额为准。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一)经费使用范围
1.科学研究:按照我省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和《韩
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粤韩师〔201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按粤教师〔2010〕4号文规定,其中仪器设备费控制在资助经费的10%以内。学校配套经费按2012年第7次院长办公会(2012年5月9日)决议执行。
2.学术研修:指直接用于获资助者到国内外知名高校、学术机构进行学术研修的业务费。
3.学术交流:指直接用于获资助者进行学术交流的业务费和差旅费。
4.人才培养:指直接用于获资助者主持的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以及由省教育厅遴选的优秀青年教师培养的业务费。
(二)审批程序
1.项目主持人携带经费使用登记本和合法报销票据,提交科研处、人事处联合审批。
2.项目主持人携带科研处、人事处已审批的合法报销单据往财务处,按学校财务制度办理报账手续。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出项目申请,沙巴体育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向省教育厅申报。
(二)省教育厅对学校提交的高层次人才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助经费,对申请资助金额较大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获资助的高层次人才项目主持人和项目计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批准。
(四)沙巴体育负责高层次人才项目的过程管理,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于每年3 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研究结题后,获资助者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等资料,经沙巴体育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助的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沙巴体育将对项目经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提取管理费用,不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或挪用、挤占、截留专项经费;资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沙巴体育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二)项目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仪器购置或仪器的维修等;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须到图书馆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报销,图书由项目组借用。
(三)项目主持人应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或年度进展报告,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的,学校将暂缓或停止拨款。
(四)项目办理结题(鉴定、验收等)手续时,由项目主持人填写经费决算表,经学院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由人事处报省教育厅,原则上项目主持人应在结题后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否则冻结或收回结余经费。
(五)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和审计处有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检查与监督权;对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主持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延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