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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与经费使用细则(试行)
2014-12-01 10:28  

韩山师范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与经费使用细则(试行)

粤韩师教字[2014]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韩山师范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创新强校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14] 130号),《韩山师范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韩山师范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及学校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质量工程”是指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资源共享为手段,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学校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而开展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创新强校工程”教学类项目以及其它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类建设项目,具体涉及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卓越人才培养试点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本科高职联合培养计划、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精品视频公开课、优质核心课程以及网络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协同育人平台、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教学改革项目等教学类项目。“创新强校工程”教学类建设项目由学校教务部门根据《韩山师范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遴选办法》中的教学类项目遴选办法组织遴选、报送并进行建设的过程管理。

第三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省拨付和学校列支的涉及第二条中所提及的各种教学类项目专项经费以及配套经费。“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需遵循科学分配、公开公平、分类奖补、创优扶特、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学校“质量工程”(含“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推荐,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每年向学校教务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召开报告会,开展项目开题工作;

(二)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三)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四)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五)自我评价项目建设绩效,绩效考评以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务处批准。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调整次数累计不超过三次。

第三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细则

第八条 为鼓励各单位和教师积极申报“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校决定加大对“质量工程”建设的投入,对获准立项为国家级、省级、校级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投入建设和配套经费:

1. 对获得院级“质量工程”建设立项的项目,学校给予建设启动经费资助;

2. 对获得国家、省(厅)级立项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校给予经费配套,配套比例为1:1;

3.对于其他未下拨经费的项目,学校将视项目级别给予经费资助。

第九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分类。

1. 教学研究与系统开发项目类经费:国家、省(厅)、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配套经费;国家、省(厅)、校级系统开发类建设项目及配套经费;

2. 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改革类经费: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卓越人才培养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示范专业、本科高职联合培养计划、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建设项目及配套经费;

3. 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类经费:各级精品课程、核心课程、网络课程教学项目及配套经费;各级重点建设教材、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项目及配套经费;

4. 各级教学团队建设类项目经费;

5. 各级协同育人平台、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类项目经费;

6. 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经费;

7. 各级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类项目经费;

8. 学校提取项目管理费:指学校从省厅级以上教学类项目中提取的管理费。

第十条 经费使用细则。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1至5类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 业务费,具体范围见韩山师范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二)。其中:

劳务费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学生的劳务费原则上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绩效支出按照以下比例控制:项目结题评为优秀等级的,按项目经费的10%;评为良好等级的,按项目经费的8%;评为合格等级的,按项目的5%;评为不合格的,不允许支出。

2. 因课题需要而产生的设备购置费和维修维护费。

(二)本办法第九条第6类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建设经费中部分可用于业务费,业务费具体范围见韩山师范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二)。业务费支出严格控制在15万元,其中劳务费不超过3万元,绩效支出按照以下比例控制:项目结题评为优秀等级的,按15万元的10%;评为良好等级的,按15万元的8%;评为合格等级的,按15万元的5%;评为不合格的,不允许支出。

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建设经费的10%可用于与“质量工程”相关的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基础设施改造所开支的维修维护费。

除15万元业务费以及项目总经费10%可用于维修维护费用外,其余项目建设经费必须用于中心的仪器设备、材料购置等硬件建设。

(三)本办法第九条第7类项目(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类经费)。

1. 业务费,具体范围见韩山师范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二),其中:

劳务费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非课题组成员的学生劳务费原则上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论文、专利必须为课题组独立享有的才能报销相关的版面费,论文、专利是否为课题组独立享有由团委会认定。

绩效支出:项目申报结题时,学校教务处委托团委会组织专家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根据评价等级给予相应的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的具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确定。支出标准如下:

(1) 评价为优秀等级的项目,项目总经费的10%可用于绩效支出;

(2) 评价为良好等级的项目,项目总经费的7%可用于绩效支出;

(3) 评价为合格等级的项目,项目总经费的4%可用于绩效支出;

(4) 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不给予绩效支出。

2. 因课题需要而产生的设备购置费和维修维护费,该部分经费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3. 国家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验项目预留10%的经费用于项目的结题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支出的专家劳务费等,该部分费用教务处委托团委会管理和使用。

(四)本办法第九条第8类项目(学校提取项目管理费)。

学校对厅级以上立项建设项目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标准为上级划拨项目建设经费或者省级下达“创新强校”专项安排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的5%。从各建设类项目经费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与使用。评审管理费用于学校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考核、评价、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注:本条中的校、内外专家的讲座酬金,按校内专家不高于500元/场、校外专家不高于1050元/场的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评审费按按每位专家不高于500元/天的标准支付。校外专家的差旅费按照韩山师范学院的相关财务制度在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1.项目建设经费属项目组共有,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2.项目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特别是大额资金(≥1000元)支出必须采用转账的方式,自觉接受教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100万元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项目经费使用应与项目研究和成果管理相挂钩,不允许出现项目未完成而建设经费提前使用完的情况;

3.项目经费报销流程。

(1)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类项目经费报销流程由学校团委会规定。

(2)项目总经费少于4万元项目经费报销流程。

经办人应如实按支出类别填写报销凭证封面,项目负责人签字,携带《韩山师范学院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教务处处长审批,财务处长审批,报销。

(3)其它类经费报销流程(包括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改革类、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类、教学团队建设类、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类等)。

经办人应如实按支出类别填写报销凭证封面,项目负责人签字,携带《韩山师范学院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教务处处长审批,财务处处长审批,报销。

4.项目建设经费按年度拨款。对不按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建设或无故拖延计划实施的,停止其使用经费并扣拨后期经费。

5.凡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需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后由有关单位统一管理,人员调离学校须办理退还手续。

6.如因项目负责人脱产学习、调离学校、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研究,项目所在教学单位应协商项目组另外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报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继续完成项目和使用项目经费。

7.项目建设期满,并按计划完成各项任务且通过结题鉴定后,项目结余经费仍归项目组共有,但不能挪作它用,须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推广应用等。原则上项目经费应在结题后六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否则冻结或收回结余资金。

8.各建设类项目经费必须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第四章 检查验收与奖惩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采用报告会的方式,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和验收。

学校教务部门按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并给予绩效奖励,奖励标准见本办法第十条。对于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项目将减拨或停拨研究资金,甚至撤项,被撤项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创新强校工程”项目。

项目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价的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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