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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粤韩师[2008]112号)
2008-11-07 16:18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和促进我院校务公开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沙巴体育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文)、广东省教育厅沙巴体育《广东省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实施方案》(教政法[200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沙巴体育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粤教监[200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校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实行校务公开,是新时期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党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向,以增加校务运作的透明度、提高学校依法办学水平、增强学校办学活力为基本要求,通过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增强师生员工的民主意识和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院的改革、稳定和发展。

二、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责任明确。校务公开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学院各职能部门必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制度和公开失真责任追究制度。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校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详细具体,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有利于教职工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有利于学院的改革、稳定和发展,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校务公开必须从学院实际出发,重点抓住涉及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自律情况等。

(四)方便群众,有利监督。校务公开要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要强化群众对学校行政权力运作的有效监督。

三、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校务公开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行政主抓,党政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工会、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和监督,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校务公开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基本程序,结合学院推行的二级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校务公开的二级管理模式,促进二级单位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一)学院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党政领导组成,党政一把手分别担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校务公开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二)学院成立校务公开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长担任。工作小组在党委领导下制订校务公开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并指导全院的校务公开工作;审定校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检查校务公开的实施情况;接受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及时进行总结,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校务公开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学院成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小组日常事务由工会办公室负责,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校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监督检查教职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组织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制定校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办法,形成制约和激励机制等。

(四)各二级单位(处、系、部、研究所等)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牵头成立工作小组,日常事务的处理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监督工作由本单位分工会或本单位成立的监督小组负责,要定时向学院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校务公开的内容

(一)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范围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1.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2.教育经费及其他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及管理使用情况;

3.干部及教职工的调动、聘任、考核、晋级晋资、奖惩、职称评定、进修培训等有关政策、程序、结果;

4.基建工程、维修项目、大型设备、大宗物品采购立项、招投标、预决算、验收等结果;

5.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6.学院各类奖学金、奖教金评选和其他各项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各级各类竞赛的程序和结果等;

7.校内岗位津贴、补贴和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8.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9.教职工购(建)房方案及有关住房调配、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情况、计划生育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10.其他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以不同形式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学院招生计划、程序、政策及录取的结果;

2.各项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和代收代办的项目,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3.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学生休学、转学等各项学籍管理办法,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办法,特困生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办法,以及学生综合测评与结果,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结果等;

4.信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

五、校务公开的形式

各校务公开负责单位(部门)应按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代表大会形式。通过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讨论审议有关方案、办法、计划等,进行校务公开。

(二)视听传播媒体形式。利用校园网、宣传橱窗、宣传资料、广播等公开校务;各单位要在KOA上建立校务公开专栏,定时公开有关校务。

(三)公文形式。通过公布各种文件、公告、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校务;

(四)会议形式。通过院长办公会议、中层党政干部会议、全院教职工大会、民主党派座谈会、学生座谈会、离退休人员座谈会等形式公开校务;

(五)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六、校务公开的程序

(一)校务公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个月公开一次,个别事项的公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公开内容采取按级审批的方式进行,即涉及二级单位内部工作的,在单位内部公开,公开内容由本单位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报学院校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涉及学院全局工作的,在全院范围内公开,公开内容由申请公开单位报学院校务公开工作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开。学院重大事项的公开应由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二)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三)涉及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公示制度,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四)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由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以有利于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五)经审批后公开的事项须报学院校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七、校务公开材料的管理

为使校务公开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单位(部门)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校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

(二)校务公开工作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有关校务公开的会议记录材料;

(五)其他会议有关校务公开的会议记录材料。

八、校务公开的考评与监督

(一)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以下方式对校务公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有关单位(部门)校务公开情况;

2.听取分管单位(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汇报;

3.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4.开展校务公开工作评议活动等。

(二)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全院的校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全院校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报告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三)教代会应当定期评议相关的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主管部门。

九、有关责任

(一)各负责实施校务公开的单位(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实施办法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

(二)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2.违反本实施办法沙巴体育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

3.故意不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4.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部门)隐匿或公开虚假的校务,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或者泄露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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