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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师资建设与职务聘任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5-07-10 11:00  

韩山师范学院师资建设与职务聘任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粤韩师﹝2015﹞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韩山师范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保障专门委员会在师资队伍建设和职务聘任等人事工作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韩山师范学院章程》及《韩山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韩山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师资建设与职务聘任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统筹行使师资队伍建设和职务聘任等人事工作的审议、咨询等职责。

第三条学校将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师资队伍建设和职务聘任等人事工作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专门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专门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教职工的权益,有效促进师资队伍建设和相关人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各二级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熟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职务聘任等人事工作的管理制度及教师、岗位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有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和经验;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师资队伍建设、职务聘任等事务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应任满一届。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委员采取自下而上的遴选方式产生,由各二级单位民主推荐产生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结合人员结构综合考虑,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保证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特邀委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学校领导,或者1/3以上专门委员会委员提名,经专门委员会投票通过后确定。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师资队伍建设、职务聘任等人事工作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师资队伍建设、职务聘任等人事工作相关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职务聘任等人事工作相关事务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人事处。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或者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下列事项,审议结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一)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公开招聘的岗位设置、方案及资格审核等事项;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教师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教师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可针对学校下列决策提出咨询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制订与师资队伍建设、职务聘任等人事工作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开展师资中外合作培养,对外开展重大师资培养项目合作;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授权,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专门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十九条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经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情况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二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教师职务聘任等人事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专门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一定渠道向全校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专门委员会另行议定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条例由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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