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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5-07-10 11:00  

韩山师范学院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粤韩师﹝2015﹞105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管理,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学校科研和学科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韩山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韩山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是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相关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 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自身职能和本条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二章

第四条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人数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委员原则上必须任满1届,应具备条件和产生办法按照《韩山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最多连任不得超过2届。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委员空缺时,委员会可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变更或增补。

(一)本人申请辞职的;

(二)本人工作调离且不便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三)职务身份发生变动或离退休的;

(四)本人因故离开学校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

(五)严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三章

第八条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建设计划、改革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审议学校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平台、重大项目的中长期建设规划;

(四)审议学校科研和学科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出版基金、重点学科、研究平台等事项进行评审、评估和推荐;

(六)讨论和审议与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有关的规章制度、考核和评估办法等。

(七)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条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重大事项,与会者不少于2/3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事项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提交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一般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会议议题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第十六条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本工作条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参照《韩山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条款执行,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本工作条例由科研与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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