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项目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合作)科研项目经费;
3.学校自筹科研经费;
4.外单位或个人赞助的科研经费。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按项目下达单位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或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经费预算执行。
第五条 学校重点学科及重点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韩山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及《韩山师范学院重点研究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凡学校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账户统一管理,未纳入学校财务处账户的科研经费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各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集中核算,按合同、计划或有关规定开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经费按计划合理使用。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经财务处确认到账后实行按项立户,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发放《韩山师范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项目经费按比例分期划拨,学校应给予的配套经费随拨。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超支。
第八条 经费配套。为了激励老师申报高层次项目(课题),学校对获得下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省部级以上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的不同比例给予配套经费。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古籍整理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的各级科研项目(课题),学校给予项目配套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配套标准为:国家级按1:2配套、省部级按1:1配套。
以韩山师范学院为署名单位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并有自主支配的课题经费到账,按1:0.5配套;以韩山师范学院为署名单位参与外单位承担的国家级课题,署名在前三名(含课题负责人)并有自主支配的课题经费到账,按1:0.2配套。
二、获得上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但经费自筹的项目,学校不资助经费(不含广东省社科规划办设立的学科共建项目)。
三、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设立的学科共建项目属自筹经费项目,由学校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含项目管理鉴定费),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筹。
四、非上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学校不给予配套经费。
五、获得横向科研项目,学校不给予配套经费。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单项或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报账手续;单项或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条 规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除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书中所列仪器设备费,必须用于仪器购置或仪器的维修,仪器设备的采购与维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须到图书馆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报销,图书由项目组借用。
第十二条 凡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等费用时,如需转拨经费的,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作为转拨审核依据,办理转拨手续时还需提供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不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或年度进展报告、或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学校科研处将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四条 项目办理结题(鉴定、验收等)手续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经费决算表,经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单位。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否则冻结或收回结余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研究,经同意中止的项目,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比例退还。
第十六条 如项目负责人调离我院,经协商并经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可以办理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变更项目管理单位。如变更项目管理单位,由新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经费管理。如不变更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经费则留在原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被撤项的项目经费,没有特殊原因的原则上须全部退回。
第十八条 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处有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检查与监督权。对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延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按项目下达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交流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印刷费,文献检索查新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输包装费等;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等;
四、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费用不得列入;
五、协作费: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成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一般不超过10%;
七、劳务费:用于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劳务费用,一般不超过10%。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沙巴体育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文件规定,劳务费原则上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八、专家咨询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费用,一般不超过10%;
九、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部门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沙巴体育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文件规定,管理费一般为5%,具体管理费的提取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纵向项目各项开支原则上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书(申报书)填报的开支预算进行。严格经费调整,除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三项支出之间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其他经费调整报下达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给予的纵向项目配套经费的开支范围:
科研业务费30%-50%,设备费和材料费30%-50%,劳务费10%,专家咨询或鉴定费10%。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如学校团队项目、科研启动项目、学校委托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经费的开支范围参照第十九条执行,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参照《韩山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根据省财政厅《沙巴体育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规定: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如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不能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
1月1日起
批准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以前公布的文件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