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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2008-11-07 10:02  

韩山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为使我院教职工的医疗管理逐步与国家推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为实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准备,并有效地节约我院医疗开支,加强自我约束,减少浪费。在确保教职工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前提下,现将教职工医疗管理规定修订如下:

一. 实行医疗个人帐户

医疗个人帐户以年龄段分档定额,逐月(半年)由学院财务划入个人“信息卡”,可用于支付在学院门诊部就医时个人应负担的医药费、校外门诊医疗的医药费和支付住院医药费中应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个人帐户当月、当年的余额可结转下月、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非医疗消费。

医疗个人帐户分档定额标准:35周岁以内600元/年/人;36-45周岁840元/年/人;46周岁至退休1080元/年/人;退休人员1440元/年/人。

教职工在学院门诊部就医,须凭本人《医疗手册》和“信息卡”,在职教职工个人应负担医药费30%,退休教职工个人应负担医药费20%,离休干部、厅级干部免个人负担部分。凭本人“信息卡”刷卡,用医疗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医药费。医疗个人帐户金额不足以支付的,应先充值。

教职工在校外医疗机构就医,凭符合财务规定的医药费票据和本人“信息卡”在学院财务处办理报销。医药费报销金额只能在本人个人帐户中扣除。

二.实行门诊医疗补助报销办法

对教职工因患有较严重疾病,医疗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的给予医疗补助报销。申办医疗补助报销的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确患有较严重的器质性疾病,并提供相关的病历、检查资料、处方。

(二)须在规定的本市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定居外地的退休人员须在定居地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在职人员外出出差、进修和探亲须在出差、进修、探亲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并附有所在单位的出差、进修、探亲证明。

(三)申办的医药费必须符合基本医疗范围。

(四)申办的医药费必须符合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大处方,每次就医急性病限3-5日药量,慢性病不超过15日药量,各种治疗处理(包括理疗)每疗程处方不超过7次。

(五)申办时本人个人帐户的余额必须为零。申办时间为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将符合上述规定的医疗资料、医药费票据交于学院门诊部负责人审批。经审核符合上述规定的医药费,在职教职工科级、中级职称(务)及其以下职称(务)的报销50%;处级、副高职称(务)的报销60%;正高职称的报销70%;退休教职工按退休时的职称(务)档次比照在职标准提高五个百分点。审批结果于次学期初两周取回,在学院财务处办理报销。

三.住院医疗管理办法

教职工因病需住院的应在规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并应凭本人《医疗手册》,提供有关的疾病检查资料、

医院的疾病诊断住院证明,向学院门诊部办理住院医疗手续。

住院医药费自行现金垫付。确因现金垫付有困难的,可由学院门诊部出具证明(限本市市区医院),经医院同意,予以记帐。出院时自行结帐,经学院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办理借款付款手续。

定居外地的退休教职工患病需住院的,教职工外出进修、出差、假期探亲期间患急性病需住院的,可在当地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应于入院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系、处、室)报告,由所在单位向学院门诊部作书面备案。非急性疾病的住院治疗应在规定的本市医疗机构。

教职工患病住院治疗,病情变化需要转外地上一级医院(公立医院)治疗的,需凭所在地最高等级医院出具有科室主任签署转院意见的证明及相关的病情资料,经学院门诊部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住院医药费的报销:

(一)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点:在职教职工400元;退休教职工300元。

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点以下部分应个人负担。

(二)医药费报销止付点:20万元/人/每学年度(含住院、门诊医药费)。

当学年度医药费报销超过止付点的应个人负担。确有特别困难者,可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医疗资料,由学院按个案研究处理,给予适当的特别医疗补助。

(三)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点以上,止付点以下部分,符合基本医疗范围

的,在职教职工科级、中级职称(务)及其以下职称(务)的报销80%,处级、副高职称(务)的报销85%,正高职称的报销90%;退休教职工按退休时的职称(务)档次比照在职标准提高五个百分点。经批准转外地上一级医院治疗的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下调十个百分点。

(四)住院床位费标准:中级、科级及以下职务50元/日;副高、处级职

务70元/日;正高职称100元/日。超标准部分应个人负担,标准以下按实报销。

(五)起付点以下的住院医药费及起付点以上的住院医药费应个人负担

的部分可用本人医疗个人帐户支付。

(六)办理住院医药费报销需呈交: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住院病历或住

院治疗记录;住院医药费的明细帐单或医药处方;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票据。将上述住院医疗资料送学院门诊部负责人审批后,在学院财务处办理报销及结清借款。

四.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实施范围不包含厅级干部、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管理按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厅级干部医药费参照《潮州市一级保健对象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规定执行。

(二)规定医院指:潮州市中心医院、潮州医院、解放军第一八八医院、湘桥区人民医院、潮州市妇幼保健院(只适用女工)。

(三)公工伤(由人事部门认定)、职业病(由职业病鉴定机构认定)、实

施计划生育手术(需附有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和医疗资料)的医药费用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全额报销。

(四)因酗酒、自杀、自残、斗殴、吸毒、淫乱等行为所产生的医药费应

由本人自负;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产生的医药费应由事故责任人负担。

(五)离退休人员定居国外或台港澳,出国或往台港澳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的门诊医药费只限报销本人医疗个人帐户内的金额,住院医药费的报销参照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和标准,实行在定额标准内按以上住院医药费报销的规定办理报销。自费留学期间的医药费自行负担。

(六)基本医疗范围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省、市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以外的用药费用应自负,不办理门诊医疗补助报销和住院医疗报销;属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应自负,不办理门诊医疗补助报销和住院医疗报销;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门诊医疗补助报销在职教职工报40%;退休教职工报50%;住院医疗报销在职教职工报65%;退休教职工报70%。

五.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学院门诊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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