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
教务处文件
粤韩师教〔2021〕46号
韩山师范学院学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学分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沙巴体育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沙巴体育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以及《沙巴体育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巴体育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课程重修、加修、重选,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本科插班生修读增设课程,结业申请复读等。
第四条 课程重修、加修、重选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必修课、限选课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如补考仍不及格的须按课程学分缴费重修。
(二)专业任选课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需重修的,按课程学分缴费重修。
(三)学生免费修读通识任选课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的课程,在规定的最低学分外加修、重修、重选的通识任选课按课程学分缴费。
(四)学生对必修课、限选课或专业任选课考核成绩不满意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按课程学分缴费重修。
(五)以上情形的重修、加修、重选学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费标准=重修(加修、重选)课程学分×100元/学分
第五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费标准=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分×(该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
第六条 本科插班生修读增设课程(大学英语、教育学、心理学、教师口语、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律法规、学生发展与学习心理、汉字书写等课程)须缴纳增设课程学费,学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费标准=增设课程学分×100元/学分
第七条 学生修够所学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结业的,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复读,须缴纳复读课程学费,学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费标准=复读课程学分×100元/学分
第八条 学费缴费时间:修读相关课程之前缴清。
第九条 其他收费规定按上级和学校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起施行,2019级以前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 财务处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