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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规定
2015-01-29 11:37  

沙巴体育印发《韩山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

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粤韩师 [2014]221号

各教学系部,机关各部门,学院各直属单位:

《韩山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规定(修订)》业经2014年第15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韩山师范学院

2014年11月27日

韩山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

为实施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有序推进教师职业发展,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人才成长的规律,努力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师资结构,为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提供支持和保证,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国内为主,在职为主,素质与能力提高为主,形式多样,做到师德师风建设和提升教学科研水平并举,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学校的内涵发展。

2.按需培养、学用一致。各类培训进修安排须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培训内容应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或本岗位工作相一致。

3.在对全校进修培训进行分批安排、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坚持新专业、新课程优先,重点学科优先,青年教师优先,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全面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三.基本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

2.申报人须为在岗在编人员,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良好,能完成正常的进修任务,且近3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凡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近二年内受过各种处分者、不服从工作分配者均不予选送培训;在岗不在编人员参照粤韩师[2008]109号文件执行。

3.必须列入学校年度进修计划,研修内容必须与本专业、本学科发展相吻合,与从事的工作实际相符合。

4.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审核申报人的资格,确保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教学单位每年申报进修计划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的6%。

5.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要认真学习,如成绩不合格,或有违纪行为,或受退学处理,均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脱产进修期过半时,应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6.进修结束后申报人须按时返校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服务期限,逾期未回校者学校将不保留其人事关系。

第二章 进修培训形式的要求及考核

教师进修分国内进修和国外进修两类,国内进修包括入职教育、学历学位教育、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及其他进修形式等;国外进修形式主要为博士后研究和访学等。

一.入职教育

为使新入职教师尽快适应环境、胜任工作,针对新入职教师需求和工作实际,对其实施入职教育。教育内容主要是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校本培训等,详见每年相关通知。

二.学历学位教育

学历学位教育是指通过在职培训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包括博士学历学位、硕士学历学位等。

(一)在职硕士研究生

1.申报者原则上须具备本科学历、学士学位,须符合招生简章要求,且在我院工作满3年以上,纳入学校进修计划后,方可报名;

2.攻读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教职工个人承担,且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3.取得学历学位后,应及时将毕(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等资料送交人事处备案入档,人事处将按照相关工资规定调整其相应待遇。

(二)在职博士研究生。申报者原则上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符合招生简章要求,且在我院工作满3年以上,纳入学校进修计划后,方可报名。

1.报考国家统招(非定向)博士:

(1)教师岗位人员申报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直接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

(2)非教师岗位人员申报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等类别博士研究生,须先申请转为教师岗位或科研岗位,经学校批准后方能报考;若转岗不予批准,且坚持报考博士,则只能报考全日制非定向博士,同时辞去现有职务;

(3)报考全日制非定向博士人员,如其在校期间工作表现出色,博士毕业(获得双证)后可申请回校工作,学校将根据岗位需要优先录用;被录用后,学校参照专职科研人员考核办法(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韩山师范学院),按其读博前职务岗位要求进行考核,合格者可全额发给其读博期间的校内津贴。

2.报考定向培养博士:

(1)教职工报考定向培养博士,取得录取通知书后,须及时到人事处签订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协议,明确并履行双方权利义务,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②韩山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登记表;

③培养学校培养协议书;

④若申请为科研编者需提交专职科研编制申请表。

(2)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若攻读专业不对口,在其获得学位后,学校不予报销其培养费用,但承认其学位,并按照相关工资规定调整其相应待遇。

(3)教职工攻读博士取得学历学位后,应及时将毕(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等资料送交人事处,凭合法票据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要求报销以下费用:

①按规定学制内限额报销学费文科类每年10000元、理科类每年11000元、艺术类每年12000元,据实报销;

②按规定学制内限额报销住宿费3000元,据实报销;

③按规定学制内报销每年一次往返的交通费,按《韩山师范学院差旅费管

理办法》(粤韩师〔2014〕113号)的要求执行。

书本资料等费用自理,其它细则按与学校签订的培训协议执行。

(三)进修年限:以录取通知书要求的学制期限为准,因实际情况确需延期者,需提交个人申请(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并加盖公章)、导师对其延期学习的说明等材料并经学校批准,方可延期学习。

(四)工资待遇:在学校批准的学习时间内,申报人享受在职在岗同级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申请转为科研编制的,其待遇及考核办法按专职科研编制规定执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参加学习或延长学习时间的,不享受在职在岗同级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已发放部分予以收回。

(五)国境外学历学位进修

公派类型按国家、广东省相关文件要求办理;非公派国境外学历学位研修者,需自费自行办理出国境及其它相应手续,其待遇要求参照国内同等类别要求执行。

三.博士后研究

(一)申请条件

申报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人员或引进博士,在沙巴体育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累计3年以上(在职学习时间除外),教学、科研业绩突出,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是本单位学术骨干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年龄一般不超55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年龄一般不超50岁;

3.教学效果突出,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3年教学评价获得3次以上(含3次)优秀等级;

4.科研成果突出,作为负责人或者主要参加人员承担或完成过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曾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教学成果奖;

5.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核心刊物或国外有一定影响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二)管理与考核

1.学校支持以不转人事关系的方式从事博士后研究,原则上需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不脱产不调档;如需脱产参加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学校领导审批,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如需调档参加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学校领导审批,调档后与韩师脱离人事关系;

2.若申请出国(境)研修,需符合接收单位的各个项目要求(含外语要求),围绕出国(境)而进行的外语或其它项目的资历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3.研修单位一般由申报人自行联系,每位申报人只能进站 1 次。

4.进修年限:从事博士后研究一般不超过24个月。

5.培训经费:费用自理,学校不提供在职博士后研究及由此产生的费用;不负责申报人在国(境)外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发生意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6.工资待遇:脱产研修期间,省统发工资和校内各项津补贴照常发放;申请转为科研编制的其待遇和考核办法按专职科研编制规定执行。

7.考核:

(1)出站考核的评定应为合格及以上等级,若考核不合格或被退站处理,研修结束回校后,将逐月扣回其在研修期间已发放的所有津补贴,同时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2)出站二年内,应以韩山师范学院为作者单位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不含学校自筹经费项目),或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或SSCI收录论文1篇,或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论文1篇,否则将逐月扣回其在研修期间已发放所有津补贴的50%,同时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四.访问学者

访问学者是指根据国家教育部《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等政策精神,选派人员或申报人自行申请在国内外重点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做访问,接触和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的一种访学研修过程。

(一)申请条件

1.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其中在沙巴体育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讲授主干课程任务,近3年教学评价获得1次以上(含1次)优秀等级;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骨干教师,“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优先考虑。

3.申请访学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985”、“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访学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高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4.国家、广东省统一选派的国内访问学者,按其通知要求执行;公派出国留学、国(境)外访学进修等,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申报人按其通知的要求申报。

(二)管理与考核

1.公派国内外访学:

其进修期限、经费资助、派出管理、考核等均依据国家、广东省公派留学进修的相关规定执行;脱产访学期间,省统发工资和校内各项津补贴照常发放;访学结业考核如不能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回校后将逐月扣回其在研修期间已发放的所有津补贴,同时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2.非公派国内外访学:

(1)访学年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工资待遇:

①国内访学:脱产访学期间,省统发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常发放,访学结束考核不合格者,回校后将逐月扣回其在研修期间已发放的所有津补贴。

②国境外访学:不符合公派出国条件,但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境的进修人员,脱产访学期间,可申请转为科研编制,其待遇和考核办法按专职科研编制规定执行。

(3)培训经费:学校提供6000元学费和1500元交通住宿费的限额报销,其余费用自理,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只能报销最高限额的50%。

(4)考核:

①脱产访学期间可申请转为科研编制,其考核办法按专职科研编制规定执

行;

②出访3个月以内的,撰写不少于5000字的研修心得或学习总结;

③出访6个月以内的,须以韩山师范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待发)论文1篇以上;

④出访12个月以内的,须以韩山师范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家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待发)论文1篇以上,或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1项以上,或主持校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⑤所有访学者访学结束半年内,在一定范围内举办学术讲座1次以上。

达不到以上考核要求者,将逐月扣回其在研修期间已发放所有津补贴的50%,同时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五.其他短期培训

其他短期培训指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提高在岗教师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水平进行的短期培训,如: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班等,遴选条件参照访问学者。

(一)申请条件:参照访问学者。

(二)管理与考核

1.培训年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工资待遇:进修期间省统发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常发放,进修结束考核不合格者,将逐月补扣追回其在研修期间已发放的所有津补贴。

3.考核:完成进修计划后,在一个月内向学校、二级单位提交学习进修总结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举办学术讲座1次以上。

4.培训经费:进修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者学校提供3000元学费和1500元交通住宿费的限额报销,其余费用自理;进修3个月以下者学校提供1500元学费和800元交通住宿费的限额报销,其余费用自理;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不予报销任何经费。

第三章 进修培训的管理

一.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每年9-10月,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其中中层干部进修须同时向组织部提出申请,辅导员进修须需同时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经讨论同意后,所在单位向人事处报送新一年教师进修培训计划,连续报考研究生的,须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报。

(二)人事处结合学校总体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进修计划进行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中层干部进修须经校党委会审议),并公布结果。

(三)申报人取得进修资格后,携带相关资料(如录取通知书、培养方协议书等)到人事处签署相关进修协议,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申报人离校前须到本单位和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按期回校后需办理销假手续。

(五)已参加某一种形式进修的人员,2年内不允许申请其他形式培训,若确有需要参加培训的,不列入学校进修培训计划,费用自负,且不得占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培训进修者,学校将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协议及延期规定

(一)申报人进修前需与学校签订相关进修协议,未履行进修协议即调离、辞聘的,学校根据不同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培训费、已发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同时追究违约责任。

(二)进修期间,不得调整进修专业、时间及形式,因故确需改变者,须经学校批准;如培训人员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须提前3个月凭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访学、博士后研究延期只能申请1次,攻读博士学位延期不超2次;对未经同意逾期不归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服务期约定及违约责任

(一)申报人在进修结束后须按协议及时回校工作,并履行服务期限: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服务期为3年,攻读博士学位的服务期为8年;博士后出站后服务期为 2年;其他国内外进修访学,每脱产进修1年,服务期增加2年;进修之前未满的服务期累积计算。

(二)在培训进修后的服务期内,一般不再安排参加新的培训或进修,对确因工作需要再培训的,应在上次培训结束工作满2年后方可参加,同时顺延累加服务期限。

(三)教师未满服务期调离学校或辞职等,必须承担以下经济责任:

1.退还进修费用;

2.退还脱产进修期间的省统发工资、校内津补贴、节日慰问金、学校为其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其它各项费用;

3.支付未满服务期的违约金。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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