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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外聘(返聘)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12-11-27 16:24  

韩山师范学院外聘(返聘)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第2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充分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发挥退休人员的作用,是充实我院现有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外聘、返聘教师及兼职人员的管理,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院,由我院聘请担任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的人员;返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我院,退休后继续聘用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三条 外聘(返聘)人员必须坚持“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外聘(返聘)人员占用所在单位的编制数,超编单位原则上不能外聘(返聘)人员,但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五条 外聘(返聘)人员一般只适用于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原则上不聘用外聘(返聘)人员,确因工作急需的,需报请学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工作经历。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学术水平、在院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八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四章 外聘(返聘)人员的岗位分类及职责

第九条 外聘(返聘)人员的岗位分为兼职学术带头人、兼职教师及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聘用人员。

第十条 兼职学术带头人的职责是: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按照学院学科建设管理的要求开展工作,完成个人与学院签订协议书所包含的工作任务,接受学院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的职责是: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按照沙巴体育:的要求开展工作,完成个人与学院签订协议书所包涵的工作任务,接受学院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其他聘用人员的职责由用人单位制订,并报送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外聘(返聘)人员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与本年度教学计划的实施需要,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拟定下一学期聘请外聘(返聘)人员计划,同时,报送《韩山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兼职兼职学术带头人聘用计划表》或《韩山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兼职教师聘用计划表》,由学院人才引进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须填写《韩山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兼职学术带头人审批表》或《韩山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兼职教师审批表》,并提交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初审后报送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后由学院人才引进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外返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应明确教学科研任务、工作职责、薪金标准、解聘条件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聘用人员审批表、聘用协议书、相关证书复印件等资料报送人事处备案,同时将外聘(返聘)教师的教学计划报送教务处,人事处建立外聘(返聘)教师档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聘用前必须认真审查了解被聘对象的基本情况,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提出聘用意见,聘任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续聘。批准聘用后,用人单位必须与被聘者签订聘用协议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被聘者和人事处各存一份。

第六章 外聘(返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八条 兼职学术带头人的薪金标准为每月5000-7000元。

第十九条 管理、教辅岗位外聘(返聘)人员的薪金标准参照我院相应岗位的校内酬金发放。

第二十条 兼职教师按学时计酬,校本部课酬:教授每学时100元、副教授每学时80元、讲师每学时60元;陶瓷学院课酬:教授每学时110元、副教授每学时90元、讲师每学时70元。兼职教师每周授课的总学时原则上不超过10学时或每学期不超过180学时,超出部分的课酬折半计算,以上均为税前薪酬。

第二十一条 其他专业技术职称系列等级可以参照高等学校教师相应等级计酬,没有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外聘(返聘)人员则按最低等级计酬。

第二十二条 潮州市以外的具有教授资格的兼职教师受聘期间在我院的住宿由我院解决,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韩师与其原工作单位驻地,下同);兼职学术带头人受聘期间在我院的住宿由我院解决,每年报销两次往返差旅费。我院不负责其他外聘(返聘)教师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及住房安排,外聘(返聘)教师的医保、社保及其他福利待遇由被聘者原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外聘(返聘)人员受聘期间以我院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和取得的科研成果,享受我院正式在岗人员同样的科研奖励。

第二十四条 特殊专业、紧缺专业的外返聘人员的待遇根据实际情况,由人事处与被聘者协商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其他聘用人员的薪金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七章 外聘(返聘)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对外聘(返聘)人员必须按我院的有关规定,与在职人员一样进行严格的管理、检查和考核,对于表现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外聘(返聘)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表彰或奖励;对于外聘(返聘)人员的失职行为,应及时进行教育,并按学院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外聘(返聘)兼职学术带头人的工资待遇,一般每月预发其酬金的70%,剩余部分依据用人单位年终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报送《韩山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授课情况表》,由教务处、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按其完成工作量折合成酬金后由财务处当月发放,因事因病缺课或缺勤的按规定扣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定发布之前签约的外聘(返聘)人员,按原签订的协议的具体规定执行。对外聘的外籍人员,按有关管理规定另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如有跟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韩山师范学院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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