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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2012-11-27 16:35  

沙巴体育印发《韩山师范学院公开招聘事业

编制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学系部,机关各部门,学院各直属单位:

《韩山师范学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实施办法(试行)》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韩山师范学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韩山师范学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程序,严肃招聘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和《沙巴体育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5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院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实行公开招聘: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公务员调动到我院工作的;

(四)与我院经费来源相同的事业单位流动到我院同类岗位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省政府部门确认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纪检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合格,愿意到学院工作并具备应聘岗位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应聘。

第七条学院统一制订年度公开招聘计划,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件下,已在学院内合同工、临时工岗位上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优先考虑。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九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

第十条 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的要求,以学科建设为核心,以建立高素质教师队伍为目标,严格在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确定公开招聘岗位和拟进人员名额,制定招聘计划。

制定招聘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学院重点招聘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适当招聘实验教辅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严格控制管理岗位人员的招聘。

(二)优先招聘紧缺专业、新办专业教师以及学院重点发展学科所需人员。

(三)超编部门不得新招聘人员。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每年拟定一次,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作临时变更。若拟引进人员是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副高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可视情况个案处理。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每年根据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次年的人才需求计划。人才需求计划应具体列明拟招聘的岗位数、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资格条件(专业、学历学位、职称等)。

第十三条 学院人才引进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各单位人才需求计划,编制学院招聘方案,提请学院人才引进会讨论研究,根据人才引进会讨论情况报请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确定。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四)招聘范围;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八)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招聘方案报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在该厅网页和韩山师范学院网站主页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现场报名等方式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每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需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提供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身份证、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明、主要科研成果证明、外语水平等级证书、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岗位条件,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成立审核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结合应聘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教学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择优筛选,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在笔试、试讲、技能测试或面试前,人事处对照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查验核实测试对象的有关证书、证明,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发给笔试准考证或面试通知。

第十七条 岗位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要求不少于1:3,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可视实际情况确定。具有博士学位或高校系列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不受比例限制,单独组织考试。

第四章 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采用试讲或笔试加面试等方式进行。岗位特殊需要或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采取试讲和面谈(交流)的方式进行。

(一)教学科研人员的考试采用试讲加面试的方式进行;

(二)行政管理人员(含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的考试采用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笔试、试讲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60分为合格分数线。如果其中一项考试的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则不能继续参加面试或后续招聘程序。

第二十条 学院分别建立笔试和面试的试题库。

聘请相关专业的教师、专家分别命制笔试和面试的题目,按专业和岗位性质分类,形成试题库,并定时补充、更新。

第二十一条 试讲或面试由人事部门协调组织。

试讲内容为本专业课程,试讲时间20-30分钟,试讲完毕后接受评委提问,评分小组在应聘人员试讲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应聘人员宣布试讲成绩。

笔试的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笔试可委托其他人事考试机构命制笔试题目,或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在本校试题库中抽取题目,并负责印制及保密工作。

笔试的巡考、监考由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干部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 试讲或笔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页和韩山师范学院网站主页公布。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面试人数计算方法和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进行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试讲或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页和韩山师范学院网站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面试由招聘工作小组协调组织。

在面试前30分钟,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在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面试题目。

面试评分小组在应聘人员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应聘人员宣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考试总成绩,应聘教学岗位的按试讲50%、科研业绩评价20%、面试30%组成;应聘科研岗位的按科研业绩50%、试讲20%、面试30%组成;应聘教学科研并重岗位的按试讲30%、科研40%、面试30%组成;应聘教辅和管理岗位的笔试、面试各占50%。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进行体检。

二十五 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考试分数从高到低顺序递补。

第二十六条 根据体检要求和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工作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规定,对体检合格的拟聘人选进行考察,主要了解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是否符合应聘资格条件及所获得的奖励、成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

第五章 评分小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试讲、面试评分小组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教学科研人员面试,专业技术人员评委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学院分别建立副处级以上人员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分委员信息库。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按专业分类。如果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缺乏,专业技术资格可放宽至任职二年以上的中级。

第二十九条 试讲或面试前50分钟,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工作人员从评分委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评分委员组成评委小组,组长由学院领导指定或由评委小组推举产生。如果抽到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则继续随机抽取,直至达到规定人数。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条 将考核合格人员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员名单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页及韩山师范学院网站主页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先向学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如对其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再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形成结论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开招聘人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必须实行回避。

第三十四条 根据招聘公告精神向学院推荐人才的,应同时提出具体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者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失误导致向社会公布的招聘方案出现重大错误且影响公开招聘顺利进行的;

(二)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作弊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漏考试题目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的招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人民政府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文件,则尽快修订其本办法并按其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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