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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2008-11-06 11:30  

(韩发[2007]22号)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教学系部,机关各部门,学院各直属单位:

现将《韩山师范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韩山师范学院党委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九日

韩山师范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学院的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根据《沙巴体育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沙巴体育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七)定编定岗原则。

第三条 干部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

(一)领导职务序列:

⒈处长(含正处级领导职务);

⒉副处长(含副处级领导职务);

⒊科长(含正科级领导职务);

⒋副科长(含副科级领导职务)。

(二)非领导职务序列:

⒈调研员;

⒉助理调研员;

⒊主任科员;

⒋副主任科员。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院直接选拔任用的处、科级干部。

第五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处、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党委组织部是党委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政治理论水平,能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用“八荣八耻”的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拥护并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近四年年度考核和干部考察均在称职以上。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调查研究,能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图虚名,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了解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本职岗位所需要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中层主要领导还必须具有驾驭全局、解决领导班子自身问题和复杂矛盾的能力以及协调应变、知人善任的能力。

(五)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公道正派,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得到多数群众的拥护。

第七条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为机关部门处级职务者,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提任为科级职务者,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此外,担任教务、科研、设备等业务性较强的管理部门正处级职务者,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年以上,副处级职务者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提任财务处、基建处、审计处正副处级职务者,一般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相关业务。

(二)担任教学、科研单位正职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年以上,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担任教学、科研单位副职者,应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三)担任教辅单位正职者,应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年以上;副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为机关部门正处级职务者,一般应具有在副处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的经历;提任为机关部门副处级职务者,一般应具有在正科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经历。

提任为正科级职务者,一般应具有在副科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的经历;提任为副科级职务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硕士研究生(含双学士学位)毕业工作2年以上或担任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或担任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

(五)提任为教务、科研、设备等业务性较强的管理部门的处、科级职务者,其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可适当放宽,但须有在教学、科研等业务性岗位上的工作经历和经验。

(六)提任为教学、科研及教辅单位行政正副职务者,其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应有在教研室等相关岗位从事过管理工作的经历。

(七)提任为基层党总支正副书记职务者,除具备机关部门正副职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学生管理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和经验。

(八)担任党内和群众团体领导职务者,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各自章程规定的要求。

(九)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的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十)处、科级干部的续任和提任年龄必须能任满一届,即4年。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严格执行任职条件和资格,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须经过严格的考察考核后按照干部任用程序办理。

凡在任职期间有1年以上参加扶贫、支教等工作,并经考察表现突出,可作为选拔干部的优先考虑条件。

干部的职务晋升,必须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三章 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第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中层干部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 民主推荐

1.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务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民主推荐教学、科研及教辅单位领导干部人选的参加范围一般为本单位的全体教职工,民主推荐学院机关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人选时,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应范围内进行。

3.换届时,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工作方案,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汇总推荐情况向党委汇报。

为保证民主推荐工作的正常进行,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坚决防止和杜绝各种拉票贿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对在民主推荐中搞不正之风的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召开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并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所确定的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考察对象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5.全院各级干部和教职工均可按正常程序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6.个别部门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经学院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后可作为考察对象。

7.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程序,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按党章的规定选举产生,报学院党委审批。如在任期内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干部时,依照有关规定,党委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总支负责人。

8.群众团体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按照各自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 考察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未经组织考察的干部,不能上报或提交会议讨论。

2.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2)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总支或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名单、考察组成员名单、考察时间及联系电话等。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数应不少于10人。

考察教学、科研及教辅单位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或拟由教学、科研及教辅单位到机关任职的领导干部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考察对象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民主党派负责人、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群众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与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学院机关部处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考察拟任机关部、处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考察对象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部门领导成员和有关人员、所在党总支及党支部负责人、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教学、科研及教辅单位有关领导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在干部考察过程中,应根据干部具体情况,征求纪委、监察和审计部门的意见。考察对象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听取党委统战部及其所在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意见。同时,特别要注意听取对考察对象有不同意见和持反对意见同志的意见。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6)由党委组织部汇总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免建议方案,填好《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呈报表》。

3.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应当写入考察材料,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4.考察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填写《干部任职考察登记表》,形成有考察人员署名的600字以上的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简历;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5.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由组织部负责派出。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因工作需要须向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予以支持。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组织部门如果将未按规定和程序确定的干部人选列为考察对象并实施考察的,或抽调不具备考察资格的人员从事考察工作影响考察质量的,或违反规定给考察组定调子、设置条条框框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或不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未经集体讨论、未听取或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要视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考察人员违反考察纪律,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或跑风漏气的,要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察严重失真失实的,要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失职责任。

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和谈话对象,必须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严重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误,要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于部门提供情况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谈话对象不实事求是地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或隐瞒考察对象重大问题,或借考察之机对考察对象进行诬陷、诽谤的,要视情况追究谈话对象的责任。

6.对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或组织部向党委书记和本人反馈。

(三)酝酿

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必要时,可安排拟任人选面谈工作思路、任期目标方案等。

(四)讨论决定

1.处级干部党政正职的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处级干部党政副职的选拔任用,由学院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2.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党委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研究有关职位人选时,学院分管领导应当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讨论时,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临时动议,仓促作出任免决定。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对连续两次提任同一部门、同一职务未获通过者,一年内不得再提出作为同一单位、同一职务人选。

3.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对干部任免的决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干部任免的讨论决定情况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记录,并做好保密和归档工作。需要上报审批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五)任职

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决定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个别领导岗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

拟任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正职人选和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负责人人选,还要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备案及向上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2.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正式任职的干部,在正式发文前,党委要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

3.经党委研究决定后,对党务负责人的任免通知,由党委书记院长共同签发,以党委名义发文;对行政负责人的任免通知,由党委书记与院长共同签发,以学院名义发文;对党总支及群众团体负责人选举结果的批复通知,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名义发文。

4.因退休、换届改选或调出学院而离任的干部,为自然免职,不再专门发文。

5.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党群系统按照规定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6.任免通知文件下发后,新任干部应尽快到岗,并由组织部协同学院有关领导到新任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宣布任免决定,对新任干部到岗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

干部到任和离任的交接工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在任免通知下发一周内完成。

第十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参照处级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主要程序为:

(一)根据本部门科级干部职数,在进行考察、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教学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以上方可开会),由总支书记主持并汇报考察情况,经充分讨论,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半数以上同意后以党总支的名义向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填写《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呈报表》。科研及教辅单位和机关党政部门召开领导成员会议,经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以部门的名义向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填写《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呈报表》。必要时,党委组织部可根据各部门干部实际情况进行统筹配备。

(二)党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查。

(三)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派出考察组对符合条件和资格的拟任人选进行考察,填写《干部任职考察登记表》,形成考察材料。

(四)征求学院纪委、监察处的意见。

(五)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

(六)向主管干部工作的院党委领导汇报。

(七)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研究提出方案,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表决。表决方式与处级中层干部同。

(八)党委决定拟任人选名单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九)在公示后,正式发文前由组织部负责人同拟任人选谈话。

(十)发文。党群系统科级干部由学院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系统科级干部由院长签发。科级干部的任免均以组织部名义发文。

第十一条除党群系统按照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实行选任制外,我院选拔任用干部实行任命制。

第四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要在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是指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一种方式。

(一)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可通过公开选拔确定人选:

1.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或空缺职位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的;

2.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校内暂无合适人选的;

3.选拔专业性较强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

(二)公开选拔的基本程序为:

1.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选拔职位及职位说明、报名条件资格、选拔程序和方法等内容。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考试分面试和笔试两种方法进行。

4.组织考察。

5.党委讨论决定任职。

6.公示和公布选拔结果。

第十四条 竞争上岗是指党委在院内,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一种方式。

(一)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可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

1.职位出现空缺;

2.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需通过竞争来确定任职人选;

3.机构调整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4.某些岗位无合适人选,需要向全校公开招聘的。

换届时,也可对符合条件的职位推行竞争上岗。

(二)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为:

1.发布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竞争职位说明、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与所竞争岗位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3:1。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研究决定是否进行竞争上岗。

3.面试答辩(必要时可加笔试)。

4.民主测评。

5.组织考察。

6.党委或常委会讨论决定任职。

7.公示和公布结果。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章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若干制度

第十六条 任期制。

学院管理的各级各类干部都要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1. 教学、科研及教辅单位和机关部门党政处级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业绩突出,且经民意测验可以连任者,可连任一届。但在同一岗位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在同一部门的正副职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三届。后勤管理服务办公室、基建、设备、财务等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二届。

2. 科级干部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且经民意测验可以连任者,可继续连任。但在同一部门的同一岗位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3. 届中提任的干部,其任期从发文之日起至届满。依法选举产生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期,所任届数照此精神办理。

4. 干部换届,均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重新上岗。

第十七条 交流制。

(一)党政干部的交流轮岗有利于全面锻炼和培养干部,增强全局意识和领导能力,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干部廉洁自律。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因任职时间长和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形式包括机关部处之间、机关与教学科研教辅单位之间、教学科研教辅单位之间、党务与行政之间以及部门内部之间等的岗位轮换。

(二)干部交流工作一般与干部任期届满或班子调整等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对个别岗位的干部也可以适时进行换岗交流。

1.机关部门、教辅部门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届者或在同一部门正副职岗位连续任职满三届者,一般应进行跨部门交流;根据实际情况,亦可转岗教学与科研。

2.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原岗位任职满两届者,一般不再续任,原则上转岗教学与科研。

3.基层党总支正副书记在现岗位任期已满三届者一般应进行交流,根据实际情况,亦可转岗教学与科研。

4.科级干部在同一部门同一科级岗位上连续任满两届者,应适当进行交流轮岗,主要在部门内部交流,也可跨部门交流。根据实际情况,可转岗教学与科研。

5.一般情况下,同一部门正副职不宜同时交流,每个班子中一次交流人数不宜过多。凡因年龄关系不能任满一届的干部可以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干部交流换岗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可在听取学院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拟定交流方案;也可提出交流的岗位,确定交流岗位的职责和交流人员的条件,由干部认岗,党委组织部进行考核,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据此提出交流方案。干部交流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或推迟换岗时间,增加或减少换岗比例。处级干部的交流换岗方案,党政正职要提交党委会,党政副职提交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科级干部如属单位内部轮岗的,由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负责征求党委书记、院长及学院分管领导意见后予以审批;科级干部院内跨部门交流,由拟调入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负责与原所在部门、人事处协调,并听取党委书记、院长及分管学院领导意见后予以审批。科级干部的交流换岗方案必要时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经党委决定交流的干部,应在发文后一周内到新的工作部门报到,并尽快办妥原岗位及新岗位工作的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回避制。

(一)为保证领导干部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依法办事,防止和克服徇情营私及“裙带关系”等不正之风,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二)干部任职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凡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机关同一部门任职,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三)在讨论干部任免、调动或重要的个人利益问题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公务关系指使、暗示他人进行干预或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

(四)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干部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免职、辞职、降职制。

(一)实行干部免职制度。处、科级干部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应免去现任职务。

1.达到任职年限的;

2.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3.因工作需要工作岗位变动的;

4.离职脱产学习超过半年期限的;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6.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党政干部为保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而提出回业务岗位的;

7.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8.本应引咎辞职和被责令辞职,却拒不辞职的。

9.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凡属自然免职者,干部职务自行免去,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组织部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注明免职原因,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处、科级干部因工作变动需要,按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处、科级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送党委组织部(副处级以下干部须由所在部门加具意见),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学院党委审批。院党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二个月内予以答复,教学单位的在每学期结束时予以答复。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违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因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必须在处理完后,才提出辞职。

3.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凡在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则由党委或学院免去其职务。

(三)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四)干部的非正常免职、责令辞职、降职应严格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提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的意见;

2.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对干部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决定,其中,处级干部党政正职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其他干部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3.对拟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党委要委托专人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4.填写沙巴体育干部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审批表,拟发文件,并将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5.需要履行法规程序的干部的免职、责令辞职、降职,待办理手续后再行发文公布。

(四)凡属自然免职者,干部职务自行免去,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组织部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注明免职原因,并归入本人档案。

(五)非正常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合适的职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碰头会、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学院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条款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以下监督:

(一)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政策和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二)纪检和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四)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学院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该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基层单位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学院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组织部门及纪检和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都要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学院党委和党委组织部,对未按本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讨论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类科级以上干部都属于专职管理干部,实行坐班制,兼课问题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干部任免后,从下一个月开始享受新任职务的工资福利、校内津贴、岗位补贴。其工资福利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校内酬金和岗位补贴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因年龄原因不再安排担任实职,在任期内每年考核结果均在称职以上,可改任非领导职务,原级别待遇不变。

凡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及机关党政干部因各种原因转岗教学或科研工作,且在原岗位任满一届以上(含一届),在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称职以上者,其转岗后保留原待遇1年。

在换届竞岗中落任原级别岗位的,可以转岗或参加下一级别岗位的竞任。凡任满一届且在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称职以上者,可保留原级别待遇1年。不愿意参加竞任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未上岗人员对待,不再享受原级别待遇。

非正常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者,不再享受原级别待遇。如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应回原教学或科研岗位。如属专职党政干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适当工作。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了使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返回教学科研岗位后,能有一定的时间进修提高,实行学术假制度。

凡任满一届中层领导职务,经考核为称职以上者,返回教学科研岗位后,可享受3个月学术假;任满两届以上,经考核为称职以上者,返回教学科研岗位后,可享受半年学术假。如在任职期间,已有四个月以上脱产进修(包括出国进修)的,不再给予学术假。

学术假一般必须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经组织部与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协调后批准方能生效。学术假费用从学院师资培训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 处、科级党政专职干部在校内调动,或由院外调进安排,或调离学院,均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处级干部的院内外调动,由党委组织部制定方案,报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其中,处级干部党政正职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副职由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科级干部的院内调动,由拟调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告党委组织部;院外调动由个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负责与原所在部门、人事处协调,并听取党委书记、院长及分管学院领导意见后予以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科级干部的院内外调动必要时提交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院外调入人员按到任实际岗位落实职级待遇,原则上不套用原级别待遇。如需安排科级以上职务或兑现相关级别待遇,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制定方案,报党委研究决定。如属公开对岗招聘者,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院内过去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政策、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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