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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全职聘用境内博士管理办法(试行)
2018-04-28 18:12  

 

 

韩山师范学院全职聘用境内博士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破解当前学校发展瓶颈,补齐制约学校发展的“人才短板”,精准发力,全力推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推动学校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事业编制外,按合同期聘用或项目制聘用的境内博士。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条件、程序

 

第四条  全职聘用博士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2.年龄要求:一般要求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岗位急需的可适当放宽。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五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单位在学校核定的计划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需求计划;
2.应聘者填写《韩山师范学院全职聘用博士信息表》、《应聘人员信息汇总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3.用人单位根据人才情况组织试讲(含技能测试)、学术报告或面试,对应聘者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资格条件、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初步意见报人事处。

 

4.人事处会同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核定人才业绩和资格条件后,报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5.人事处根据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确定拟聘人选。

 

6.拟聘人选经体检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工作职责,规定合同期限和聘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为13年。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和职责

 

第九条  全职聘用博士实行年薪制,年薪一般为1530万人民币(税前)之间,根据其学科专业、业绩水平和工作任务要求,采用“一事一议”通过面谈约定薪酬待遇。聘期内,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任务,由学校根据约定年薪,按年薪总额均分12个月每月按时支付定额工资。

 

第十条  全职聘用博士的聘期工作任务、工作量要求、考核办法由人事部门参考用人单位意见,结合学校发展需求拟订,经学校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审议后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备案,纳入聘用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  聘用期间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进行,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意见。

 

第十二条  年教学工作量超出或不足者,按学校现行标准发放超工作量酬金或扣减工资酬金。科研业绩按照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全职聘用博士节日慰问金参照在职在编人员标准和发放模式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学校按照规定为全职聘用博士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职聘用博士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的比例,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和个人共同分担,学校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上缴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其薪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  全职聘用博士享受合同期内的寒、暑假,享有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国家法定假期,休假天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寒、暑假期间,应保证完成正常的教学准备工作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全职聘用博士享受与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相同的探亲、差旅、党团关系管理等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视实际情况安排教工宿舍或发放租房补贴,不享受住房改革补贴。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全职聘用博士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由本人自理。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可转入学校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  全职聘用博士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聘用人员的师德表现作为其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评优奖励、合同续签的首要标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经查明有师德失范行为的,立即解除合同关系。

 

第二十条  全职聘用博士在聘期内,原则上不能辞聘,确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坚持教学的,应提前 60 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辞聘。

 

第二十一条  全职聘用博士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聘期内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以及评先评优等表彰活动,参与学院及学校的政治学习及教研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对全职聘用博士进行聘期考核,向人事处提交聘期考核意见。如需续聘,经人事处审核,学校同意后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全职聘用博士合同期满前10天,应到人事处办理续聘或离职手续。续聘的,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续聘的,凭人事处出具的离校通知单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手续办妥后由人事处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结清当月薪资。

 

第二十四条  全职聘用博士首次聘期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工作满一个聘期,可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享受与在职在编人员同等的职称晋升权利,可以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办理正式入编手续。

 

第六章   合同的解除及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与全职聘用博士解除聘用合同:

 

1. 学校与受聘者协商一致的;

 

2. 受聘者在聘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不能胜任所应聘的岗位工作的;

 

3. 受聘者违法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效果差、为多数学生不认可的;

 

4. 受聘者不服从学校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或无故耽误课时,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 受聘者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6. 受聘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声誉和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

 

7. 受聘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8. 受聘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学校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9. 受聘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受聘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的;

 

11. 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的;

 

12. 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出现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职聘用博士可以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1. 受聘者与学校协商一致的;

 

2. 学校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学校未依法为受聘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 学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受聘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5. 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出现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 合同期满的;

 

2. 受聘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 学校宣告停止办学;

 

4. 法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全职聘用博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 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2.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在本校工作期间,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 符合计划生育的女教师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职聘用博士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 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受聘者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双方约定的其它可以解除合同条件的;

 

2. 确因学校需要,担负学校重点教研教改等项目或重要工作尚未完成的。

 

第三十条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属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1346911规定的除外。在合同期或服务期限内确需终止合同的,学校要求解除合同的,学校按规定支付受聘者一定的补偿金;受聘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受聘者应赔偿学校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聘者应返还学校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学校为此额外支付的外聘教师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与上级法律法规冲突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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