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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师职业技能训练规定
2008-11-10 10:00   教务处

韩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师职业技能训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包括以下内容:

1.普通话和口语表达;

2.书写“三笔字”和书面表达;

3.教学工作技能;

4.班主任工作技能。

第二条 要从培养合格中学教师的高度出发,结合各系实际,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确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严格的训练和考核。

第二章 要求和标准

第三条 能说较标准的普通话,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标准。

二级标准的要求:

甲等: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音、边鼻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词汇、语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在13%以内。

乙等: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有未到位的现象。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fu-hu、z-zh-j、送气不送气、i-u不分、保留浊塞音、浊擦音、丢介音、复韵母单音化等)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20%以内。

第四条 能掌握各种教育教学口语形式的表达技能。

第五条 正确掌握3755个一级汉字的字形、结构、笔画、笔顺。

第六条 熟练掌握粉笔字、钢笔字、毛笔字的楷书或行书的书写技能。书写规范工整。

第七条 具有教育教学常用文体的写作技能,能准确使用和书写标点符号,做到文行款格式正确,行文内容符合相应文体的要求。

第八条 具有备课、写教案、批改作业、制作简易教具和使用幻灯、投影、电视、微机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能够组织课外科技活动等。

第九条 能制订班主任工作计划,组织班会、团队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能掌握学生的心理变化,正确评价学生的操行;具有指导和组织学生开展课外音、体、美等活动中某一方面的技能。

第三章 组织和措施

第十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国家语委沙巴体育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的有关要求,由学院语委和相关教研室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订训练计划和考核细则。

第十一条 一年级重点训练普通话和口语表达,二年级重点训练“三笔字”和书面表达,三、四年级重点训练综合技能。

第十二条 每天(双休日除外)上午第一节课课前或下午自修课学生自行安排职技训练时间。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师职业技能训练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职训工作方面的领导协调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教务处负责人、各系(部)分管副主任以及担任普通话和三笔字教学的教师组成。

职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教务处兼理,具体负责职训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职训活动和基本建设。运用电化教学手段为职训服务。语音室要添置普通话训练的音像带。

第十五条 努力营造讲普通话的语言环境。学院要求45岁以下的教师职工在课堂教学、开展活动及与学生谈话时讲普通话,学生在教室、宿舍及其他群体活动场合必须坚持讲普通话。

第十六条 把职训列为教学常规管理重点,各系、班在研究工作时要列入议事日程加以重视。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第十七条 加强督促和检查。督查小组配合职训办轮流值日,维持秩序,掌握情况,每周公布一次检查情况,每月作一次评比,表扬先进,批评后进。职训先进单位作为学院优秀班级、优秀班主任和职训辅导员个人的评优的条件之一;连续三次受批评的班级,该班级与班主任、职训辅导员不能参加本年度的学院评优。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职训课程作为必修课程(分散进行),作为考核科目,在校学生必须人人过关。考试不合格者安排教育实习前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不准参加本年级的教育实习,不发给毕业文凭,作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 普通话考试分笔试与口试。笔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以基本理论为主要内容;口试内容包含:会话、读音(国家规定要掌握的一级汉字)、朗读。

“三笔字”的考试内容要求写规范字(楷书或行书),包含:字的笔顺,写字速度,书写效果等。笔种侧重于粉笔,内容以考查一级汉字的书写是否规范流利为主。

第二十条 一年级学生可向语委会申请提前参加普通话的过关考试;凡未过关者可参加本年级的正常考试,不附加任何条件。

第二十一条 凡属正常考试不合格者,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强训班(收取适量的学费),经过强化训练后方可参加正常补考;正常补考不及格者,按第二十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的具体工作由职训领导小组和相关教研室组织执行。普通话的评分参考国家标准,并根据我院学生实际,普通话以70分为过关,“三笔字”以合格为过关。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考试成绩的归档和发放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教学工作技能、班主任工作技能等其他技能的考核,以教育实习的成绩和相关的活动课程考核成绩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1年元月开始执行。

2000年10月

(韩教字[20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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