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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08-11-10 10:00   教务处

韩山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教育改革,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1990年1月20日发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本院录取的学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人学手续。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我院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即取消人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并经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被取消入学资格者须在三天内离校。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的,经学院医务室证明,短期可以康复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医疗,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即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书面申请入学,并附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日期报到,并在系办公室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以旷课论;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也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一律作旷课论;无故超过两周不注册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每一门课程,每学期只评定一次成绩。需要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卡片,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教育实习、军训课、德育(品德)课、劳动、毕业论文等,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制换算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为59分以下)。每学期的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为三至五门。

第七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应根据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实际能力情况,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一般应掌握在占总成绩的百分之三十左右。考查课程的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对所学课程的理解、掌握和实际应用能力,并参考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堂讲座、教学见习和平时测验的情况加以综合评定。在期末复习考试前的一周内,不再进行考查性测验或以变相考试评定考查课程的成绩。

第八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包括补考)者,必须事先向系办公室申请,主管教学工作的系主任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和参加下学期初的正常补考,并且按正常考核处理;学生未经事先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旷考的成绩一律作零分计,并须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重修,重修一般以两次为限,重修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按学院规定的有关处分条例处理。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重修。凡在平时测验中作弊者,该测验成绩以零分计,并予以警告处分。经教务处同意的一次性考查的课程,学生在考核时作弊,其学籍处理和行政处分与考试课程相同。

第十条 体育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或限期补考;因生理缺陷或患病不宜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的,经学院医务部门证明,公共体育课可改修保健体育课,不能免修;不宜参加生产劳动、军训的,经学院医务部门证明,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酌情予以照顾或免予参加(军事理论部分不能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擅自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是否安排重修或给以补考机会,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学生因学习成绩符合《韩山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七章的相应条款予以留、降级。

第十四条 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补考后仍不及格,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后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门数,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即作留级处理。补考后的不及格课程门数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只准重修。其他年级学生达到留、降级规定者,每学年第一学期处理为降级、第二学期处理为留级。学生留、降级,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门数未达到留、降级规定者,应参加重修。

第十五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试的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升、留(降)级。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中”或70分以上(含“中”,70分)的课程,允许不再重修(德育课、体育课、劳动课除外)。

第十六条 本科学生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得留、降级两次。专科学生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在留级的当年,应按规定缴交学杂费且不享受助学金。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应安心本专业的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提出意见,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认为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经个人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由学校审核,经转入学校考核认为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医务室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体育、艺术类的学生,由于录取标准不同于其它专业,因而一般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确因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实无法继续学习的,经基础课程考核,学校领导批准,方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必须从一年级开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以“父母调动工作地区”、“独生子女”、“照顾关系”等为理由者;

(四)按报考志愿录取,而本人又无生理缺陷者。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本人申请报告,系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专业)给予必要的课程书面考核并全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申请转入本省其他院校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由转入学校上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本省其他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本院学习的,须由原所在学校推荐,经过审核,健康复查合格后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者,经拟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跨省转学,须学校推荐,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经同意后,报拟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通知省主管部门和学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办理。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必须限期取得转入专业现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合格成绩。原学过的而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如内容与本专业现行教学计划的要求基本相同,可以承认。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医务部门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学治疗休养累计达6周者;

(二)一个学期缺课(含请假、事假)累计达六周者(一周按二十四学时计算);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因病休学一年后仍未痊愈,准予继续休学一年,但病休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原享受助学金的伙食费部分照发,其他部分停发。享受职工助学金的学生,仍按职工助学金发给。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医疗,休学第一年期间享受学院《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连续第二年病休,医疗费用自理(不含享受职工助学金的学生)。

(三)学生休学回家,原则上路费自理。家庭经济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酌情给予补助。

(四)学生因病休学,并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虽办了手续不及时离校者,以违反校规论处;从休学通知发出之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所得的成绩一律无效;推迟离校者,休学期限将相应延长,该生任何提前复学的要求,一概不予考虑;如因此而造成疾病的传染和蔓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个人责任,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必须填写《休学申请书》。因病需申请休学的,必须持有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由学院医务部门提出医务意见,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1.学生因特殊困难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2.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探亲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户籍不迁出学校。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县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并经学院医务部门组织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一般在开学前两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复学申请书》,并持《休学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送系办公室,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发给《复学通知书》,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必要的政治复查,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将取消复学资格。

(四)学生申请复学时,如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校负责介绍转到其他院校同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因病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必须再次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

第三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此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章 退学与退学试渎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符合《韩山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七章有关条款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或在休学期间报考其他院校(不论报考后是否录取)

(三)学生因病应休学,但不办理休学手续,且在一学年内缺课(含请病、事假)累计达到十二周者;

(四)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或其他严重疾病者;

(五)严重伤残,能坚持学习者;

(六)本人提出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七)一学期旷课达五十学时者;

(八)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九)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达到退学规定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系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呈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或由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其他的则退回入学时原户口迁出单位落户。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严重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其他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四条 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因学习成绩差而退学的学生,可根据《试读生暂行管理办法》申请试读,即为退学试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书后,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六条 退学试读的管理:

(一)试读生只给一个试读机会,在试读期间不得转专业,不允许休学;

(二)留(降)级试读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

(三)试读生应修读的课程门数参照留、降级学生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修课程一经确定后,都必须参加考试,否则按旷课处理,并且所修课程均应一次通过,不得补考。

(四)试读以一年为期,按规定办理试读手续(包括缴交试读费)。试读费在注册时一次交清,中途退学不退款,未按时办理试读手续者,取消其试读资格。

(五)在试读期间,表现良好,每学期规定修读的课程经全部重修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允许升级并转为正式学生。若每学期中,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或违反校规定、校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应立即取消试读,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试读生应按省教育厅规定的每年每生的综合定额标准收费,如该生家庭确有困难,经院长批准可适当减少收费,该生仍享受助学金。

第七章 考 勤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以及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社会调查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不续假者,均按旷课论。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者,由教师或辅导员给予批评教育;无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

第三十九条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学生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每天按旷课六小时计,旷课时数以每学期统计。

上课铃响后方进入教室即为迟到,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者,三次按旷课一节计;无故迟到或早退在10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学生旷课10节以内(含10节)由系给予批评教育;

学生旷课11-20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旷课21-30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学生旷课31-40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旷课41-5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旷课50节以上给予退学处分。如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主动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请假须有医疗部门证明,因事请假须有充分理由或交验必要证明材料。

(二)请假三天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系主批准;两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凡在考试期间请假,由系主任批准,报务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三)学生请假应事先按批准权限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必须有院医务室或市、区县一级医院(回农村的学生要乡一级医院)证明。

经批准公假者,应持批准证明向系办公室登记。

(四)课堂教学、实验课和习作课等的考勤由副班长负责并交任课教签字;会议及劳动等活动的考勤由班主任或副班长负责;任课教师和副班长应严肃认真地填写考勤记录,副班长考勤失职,应给予教育。

第四十一条 请假期满应到系办公室销假,否则,超过日期以旷课论。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以请假形式出国或到港澳地区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例外),利用寒暑假出国或到港、澳探亲,逾期不返校者,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三条 严格考勤制度,加强考勤工作

(一)每班有点名册,由副班长负责记录考勤情况(体育课由负责该课的学生负责),课后送任课教师阅签,每周末将考勤记录送系教务员。

(二)各系教务员负责考勤工作,每周将考勤情况作出统计分析,报告系主管主任并向学生公布,每四周综合一次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系出勤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并及时处理违纪学生。

(四)每个学生的出勤情况,要在学年鉴定表中如实填写,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毕 业

第四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其德、智、体等方面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专业学生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韩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或最后毕业学期考核课程不及格可在离校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不及格,但尚未达到留级门数的,先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准假未参加教育实习或参加教育实习而不及格的学生,应该重做。重做办法:教育实习一般是由学校通知该生的任教单位,在一年内通过教学法实践来考核,写出评语并提出及格或不及格的评定意见,寄来沙巴体育,及格的,补发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历年(不含最后一学期)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可在学习期间重修,重修不及格者,即作结业处理。如无时间安排重修,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的1l-13周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二)毕业时先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学生在校补考后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而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学校将收取一定的实验费及考务费),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

第四十八条 因作弊而以结业处理的学生,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者,必须在工作分配半年后(一年内)办理申请手续,获准后方可参加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准再补考。

第四十九条 凡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证书上应注明“X年X月X日换发”的字样。

第五十条 对于仍按国家统一分配的学生,学生毕业(结业)后必须服从统一分配,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服从分配的,从公布学生名单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经省主管调配部门批准,由本院取消其分配资格;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吊销其学士学位证书,限期令其离校。

第九章 学生学业成绩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业成绩是学生的重要档案资料,院系主管部门和各任课教师务必认真对待,做好学生成绩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系教务员应将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送任课教师,期终考试前应将各课程的考试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送任课教师,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任课教师应登记好成绩;专业课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由任课教师送系教务员,系教务员一份存档,一份送教务处教学行政科;公共课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由任课教师送教务处教学行政科,教学行政科将一份存档,一份送有关系教务员。

第五十三条 学生如有补考,各系应在补考前将补考学生的补考成绩登记表送达任课教师,教师应在补考后三天内将学生补考成绩送教学行政科和有关系各一份。

第五十四条 教师在填写成绩登记表时,对因故请假未参加考试或无故旷考等情况应在成绩登记栏内注明,以备查考。成绩登记表上各栏目都必须填写清楚,并签名。

第五十五条 各系收到教师送来的课程成绩,系教务员登记时务必字迹清楚、认真仔细、防止差错,一律不准使用圆珠笔:作弊学生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并按“0”分记载;对于免修课程,要做好免修考试成绩记载,并在成绩旁注明“免修成绩”字样;登记任选成绩时,在课程名称后注上“任选”字样。

第五十六条 各系每学期考试后对每位学生发给成绩报告单;对课程考试不及格需补考的学生,应及时将成绩报告单寄给学生家长,并通知学生补考日期、地点,作好准备。补考结束后应立即将考生成绩汇总,并向系分管教学领导报告,及时报送院教务处教务科。

第五十七条 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各系应做好成绩统计分析。

第五十八条 对毕业班学生的学业成绩各系教务员要专门检查清理核对,对缺漏成绩和未填项目要及时查清原因补上,并报送教务科;对于需要在毕业前补考的学生,将补考课程报送教务科,以便汇总后统一安排考试。

第五十九条 学业成绩登记要严肃,一经正式上报不准涂改。

第六十条 学业成绩档案应及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002年1月9日

(韩政字[2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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