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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8-11-10 09:56   教务处

韩山师范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院管理工作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为贯彻教学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原则,提高教学管理质量,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特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制订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1.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行政会议任命,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2.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院长兼任),主持和领导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副主任一名(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兼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委员若干,由教务处、各系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督导室副主任及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担任。

3.教务处承担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日常的秘书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开展经常性的教学工作调查研究,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学院领导和教学管理部门决策参考。

2.由院长行政会议授权,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些重大问题,审议有关教学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3.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在委员会内设立必要的业务指导机构及相应的工作组,加强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和指导作用。

4.对各系、部的教学工作及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5.对教学建设(如专业、课程、教材、教学研究、现代教育技术推广、实验室等)的项目进行指导、立项、审查。

6.对教学建设的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评审。

7.审议委员会内所设立的业务机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报告。

三、会议规则

1.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两次例会;也可以由主任提议提前召开。会议由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2.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开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表决议事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并且表决同意票数必须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有效。

3.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的有关事项,由有关部门提出,主任批准,也可由五名以上委员联名提出,列入会议。所议事项必须提前做好书面材料,并提前一天送到各委员手上。

四、附 则

1.本细则须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通过,院长行政会议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

2.本细则如要修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修改后仍须经院长行政会议批准。

3.教务处负责本细则的解释工作。

2000年10月8日

(韩政字[20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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