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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细则
2008-11-10 09:56   教务处

韩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中心。根据教育部下发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通知精神,为促进学院教学改革的深入,严格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范围,包括教学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目标,是使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四条 凡任课教师,聘用前都必须接受上岗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条 上岗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和教师素质三个方面,考核由学院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具有研究生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懂得教育教学规律,熟悉教育科学的理论,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七条 各系(部)应安排责任感强、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紧缺的课程,经教研室主任提名、系(部)审核、教务处同意,可安排助教主讲,但系 (部)在审核时,必须先试讲,并经集体评议通过。

第八条 非主讲教师可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教学工作,但工作任务不宜过重。除讲课外,非主讲教师必须随主讲教师听一门以上课程的一个全过程,并适当从事一些教辅工作。

第三章教学计划

第九条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它分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计划。

第十条专业教学计划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专业培养目标,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教学工作指导性文件,包括培养目标和规格、课程设置、开课顺序、教学时数的分配、考试考查科目、主干课程的确定等;同时还应对专业实习、见习、社会实践、军训、劳动等实践教育活动和活动课程做出相应规定。专业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各有关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如需修改,必须由系主任提出,报经教务处同意。重大修改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实施。

第十一条课程教学计划是教师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落实教学进度的课程执行计划,包括讲授的各环节要求。课程教学计划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前报教务存档备查。

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计划,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但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及系主任同意。

第四章备课

第十二条 教师必须备课、编写教案,为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教师备课的基本要求是:

1.认真研究和掌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2.深入钻研教材,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及结构体系,明确各章节在整个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和掌握该课程的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把握该课程及具体章节的重点、难点、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及突破的手段与方法。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前沿。

3.了解学生的基础、学习情况及后续课程的教学要求,注意课程间的横向联系,结合学生实际,确定适宜的教学方法。

4.要处理好基本内容和辅助内容、经典理论和新观点的联系,注意把传授知识与开发智力,掌握知识与培养能力有机结合起来。要注意挖掘教材的思想性,激发学生积极的学习动机,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

5.审查和试做全部习题,拟定每堂课的作业。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开课前应备好二至三周授课内容,提前做好教具和实验等有关准备。

第五章课堂教学

第十五条课堂讲授要做到内容正确、知识先进、概念清楚、重点突出、论述严谨、逻辑性强、理论联系实际,并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

第十六条要讲究教学方法和教学艺术,注重能力培养、采用启发式教学,要随时注意教学信息反馈,改进教学方法,及时调控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要牢固树立德育摆在首位的思想,努力做到寓思想政治教育于专业教学之中,紧密联系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八条教师的教学应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坚持用普通话教学,语言要准确、精炼、生动、流畅。板书、板画规范、布局合理、实验操作准确、规范。示范动作正确,示范点和面适当。善于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

第十九条教师上课时要严格检查学生出勤情况,督促学生认真听课,及时考勤。

第六章课外辅导与答疑

第二十条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形式。可采取下班答疑和平时个别答疑两种方式。下班答疑时要收集和分析学生疑难,做好充分准备,提高效果。

第二十一条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第七章实验与实践

第二十二条 实验是重要的教学环节之一,要通过实验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收集和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实验教师要从理论联系实际和培养实验技能的总体目标出发,根据教学大纲合理编排实验项目,积极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的具体要求,循序渐进,在实验中逐步引入研究性、设计性的内容,使学生受到系统、全面的训练。

第二十四条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要试做每个实验,注意和掌握每个实验的目的、要求、步骤、方法、数据处理。要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加强安全防范,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实验教师要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审核实验数据,对不符合要求者要责令重做。对不严肃认真,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不接受批评者,可令其停止实验。

第二十六条实验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实验考核,可采用多种有效的方法对学生的实验成绩做出正确的评定。

第二十七条专业见习、社会调查、观摩学习等教学实践性环节的指导教师,必须制订好详细的执行计划,进行有效的指导,切实保证效果。

第八章作业要求

第二十八条为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必须布置课外所必须的作业量,包括书面作业、课外阅读、课外训练等。

第二十九条作业内容要注意适当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加强思维训练。作业量要适当。

第三十条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如任教班级人数多,工作负担较重时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任教班级人数的二分之一,不批改的部分也应进行检查,教师要特别注意作业中的普遍性错误和独到的见解,要记载作业批改情况,以利于改进教学。

第三十一条批改作业时应记分评等,并登记在案,以作为该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不按要求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十二条各系(部)每期应对作业批改情况抽查一、二次,以便了解学生作业和教师批改情况。

第九章学业成绩考核

第三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具体办法参见?韩山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十章教学纪律

第三十四条全校总课表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

第三十五条严禁随意调课、停课。

1.教师因公或请假等正当原因不能按课表上课时,教研室应指定有关教师代课。无法代课时应通过教学秘书协商调课,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不能调课时方可通过系(部)办理停课手续,所缺的课应安排补上,调、停课必须及时通知有关班级及教师,除极特殊的情况外,同一班级同时停课不得超过一门,调课不能超过两门。

2.凡全校性或较大范围的活动必须调、停课时,由有关部门与教务处共同商定,及早做出妥善安排。

3.调、停课事宜由系(部)教学秘书协调办理。

4.各系(部)设立专门登记本,对调、停课及时登记,并报教务处备案,系(部)必须留存备查。

5.不经正常手续,擅自调、停课的,作教学事故论处。

第三十六条教师要严格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不得散布背离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观点,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内容、任意增减课时,期末不得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搞针对性复习和泄露考试内容。

第三十七条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课堂纪律,做到衣着整洁,举止文雅。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会客、不在教学场所抽烟,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不得将有声响的通讯设备带入教室。

第十一章教学工作考核与教学检查

第三十八条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以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以及教书育人工作为主要内容,同时考虑教研情况。着重考核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学院成立检查评估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教务处、督导室人员组成,对各系(部)的教学管理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十条系(部)检查评估小组的主要工作包括:

1.深入课堂听课并组织评议,全面、客观地了解教师的水平和教学效果。

2.查阅教师的教学计划、教案及作业布置、批改情况,检查教学进度,了解教学态度及各教学环节中职责的履行情况。

3.召开学生座谈会,全面听取学生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建议和要求。参加座谈会的学生要有代表性,对学生座谈的情况要全面、客观地分析。

4.召开教师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师教学工作的相互评议及对学生学风和学习质量的评价,征求对教学管理部门的建议和要求。

5.通过检查,填写有关表格,并进行评估,发现典型,找出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做好总结。

第四十一条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协调各系(部)经常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重点抓好定期检查。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在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应给予表彰、奖励,突出者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奖励。

第四十三条凡未经批准缺课、停课以及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缺席或监考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命题、阅卷和报送考试成绩,擅自削减课时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在课堂上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泄露考试试题,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设备重大损失或伤害事故的,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报请学院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拟定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或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2000年12月

(韩教字[20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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