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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6-08-31 09:42  

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2009年第十一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沙巴体育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沙巴体育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助学贷款记录,无恶意拖欠学费行为;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均居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学院、系部和班级组织的公益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懂得感恩。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原则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的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七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本班学生申请情况,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辅导员应加强对各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符合第四条的申请条件后,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其次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然后考虑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差额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高一定比例,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系。对于按比例分配不足1名的系,按1名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班级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以及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成绩、家庭情况的综合测评结果,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择优评定,然后上报给系学生资助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根据各班上报名单按要求认真比较、综合评审,提出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各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综合比较评定,提出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之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省教育厅批复且奖金划拨到我院专用帐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各系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系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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