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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6-08-31 08:43  

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2009年第十一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沙巴体育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沙巴体育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助学贷款记录,无恶意拖欠学费行为;

4.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及综合测评均居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且为前5名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在上学年参加“挑战杯”比赛或省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以上奖励者优先。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原则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的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七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院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指标,按照各系学生人数比例等额分配评选人数。对于按比例分配不足1名的系,按1名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班级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择优评定,然后上报给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

第十二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按要求严格评审后,提出初审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上报的初审名单提出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之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在教育部批复且奖金划拨到我院专用帐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各系应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各系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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