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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16-08-31 09:46  

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16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及住宿费问题,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促进沙巴体育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贷[2007]5号)和《沙巴体育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80号),结合沙巴体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分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广东分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有: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部署的各项工作。

5.落实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专职人员。当专职人员有变动时,要做好有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理解助学贷款的真实用途和贷款资格,并熟悉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和金融意识,提高学生的信用观念和还贷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条件、额度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沙巴体育全日制在校生;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道德品质良好,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贷款额度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不高于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材料及审核程序:

1.首次申请贷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贷款系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然后下载打印《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等复印件上交所在学院。

2.申请续贷学生登录贷款系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续贷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然后下载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续贷申请表》上交所在学院。

3.成功申请贷款学生每年至少两次登录贷款系统维护有关信息。

4.各学院助学贷款经办人和负责人按职责对贷款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初审通过名单在贷款系统中提交,将贷款学生申请材料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应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与原始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上一学年受纪律处分或因成绩原因应予退学申请退学试读的学生不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校长的授权对《申请表》审批后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经办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学院组织贷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合同审查。

第十二条 学生贷款采取一年签订一个《借款合同》的方式进行;《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分别由广东分行、省助学中心、学院、贷款学生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四条 开发银行分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助学贷款划至学生个人指定支付宝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学校账户,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借款学生支付生活费。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贷款学生的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20日(最后一年为9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2.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日(含1日)。每年1220日前,未结清贷款的学生须将足额的利息存入本人贷款支付宝账号,否则将出现违约记录。

3.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4.在校期间提前还贷的,不需缴纳利息;毕业后申请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学院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贷款合同的变更及贷款展期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学籍管理等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开发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学校学籍管理等有关部门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否则,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给予办理的部门负责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当借款学生出现休学、留降级时,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受贴息,自贴息截止日起自付利息,不得办理贴息截止日变更。

第十八条当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可在毕业前30日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时的相关证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报省助学中心审批,由省助学中心生成汇总信息后,定期报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备案。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纳入学生管理体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学校将其贷款的证明附入学生档案,待还清贷款后,由用人单位将贷款证明退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个人指定支付宝账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结息后关注学生账户余额及预还款情况。贷款学生可通过POS机查询应还金额,并刷卡还款。各学院对余额不足可能造成逾期的学生,应及时提醒学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学生违约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学生违约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对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规定不一致的,由学校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照有关精神,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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