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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2016-08-31 09:48  

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解和掌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得到真正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沙巴体育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沙巴体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且不少于5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困难档次认定结合学生家庭所处地域、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变故、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八条  凡在校期间,家庭基本可提供学生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学生本人生活水平较低,且家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有一方无业,另一方收入较低;

2.家庭成员中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和学龄人口达4人以上或有2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经济负担重;

3.单亲或离异家庭,家庭经济收入较少;

4.来自国家确定的贫困、边远地区或少数民族居住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5.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6.其他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评定可以认定的情况。

第九条  凡在校期间,家庭可部分提供学生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学生本人生活水平低,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或烈士子女,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较困难;

2.城镇家庭父母双方无稳定职业,农村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低微的;家庭成员中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和学龄人口达6人以上或有2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高等教育的;

3.单亲家庭且抚养人无固定收入的;

4.父母年迈(60岁以上)、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5.家庭成员有长期患重病的;

6.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7.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8.其他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评定可以认定的情况。

第十条  凡在校期间,家庭难以提供学生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学生本人生活水平很低,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或烈士子女,无遗产,无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亲友接济或自己勤工助学的;

2.家庭无固定收入,因父母双方年迈(60岁以上)、残疾、患重病、丧失劳动力等情况或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已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友资助,基本无生活来源的;

3.由于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损失重大、经济收入急剧下降,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指:

1.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整个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新生和首次申请认定的在校生分别在每学年入学报到后的两周内,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条件和标准,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需提交表格包括:

《韩山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家庭情况调查表》);

《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费情况调查表》。

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民政部门开具的沙巴体育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或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文字材料;

特殊情况证明:①军、烈家属证明;②伤残、重大疾病病历证明;③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天灾、人祸证明;④家中其他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证明;⑤其它导致经济困难的相关特殊证明材料。

相关材料均上交复印件二份(如须校验原件会另行通知)。

家庭经济的确困难,平时生活俭朴,但一时无法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民政部门开具的沙巴体育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的学生,可由所在学院出具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于每年6月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认定申请表》和《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费情况调查表》,不再提交《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转专业时,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学生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料转交学生转入学院,并向转入学院提供掌握的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照学校所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包括学生实际消费状况与本人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过度消费及相对高消费),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在评议过程中,辅导员应加强对各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认定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将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后将其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在公示期内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经常了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增强自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各学院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如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生活困难,各学院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做好资助和上报工作,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建立校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起草有关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宏观管理。各学院负责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好档案资料。  

各项资助名单确定后,各学院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信息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定期根据学生的消费情况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不少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也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受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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