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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6-08-30 09: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沙巴体育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韩山师范学院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请假期限从规定报到截止日期算起,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逾期报到或请假后逾期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包括在三个月之后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并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当年新生相应专业及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凭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未经注册不享受在籍学生的相关权利。

学生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应当在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交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书信请假时间以邮戳为准。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者请假后逾期超过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  院系应于开学后第二周内将学生注册情况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以学年制为主。标准学制专科生为3年,本科生为4年。对于学生因各种原因,在标准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在未达到退学处理的情况下,允许延长不超过两年的学习期限,但应于当年930日以前办理完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一般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和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期总成绩一般为整数分。

考查课程(包括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考核成绩按下列对应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0分。

第十五条  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

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和考查课成绩评定原则,由任课教师提出,报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批准备案,并在开课时向学生宣布。

第十六条 教学实习、设计或论文等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考核一般按五级制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按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入学后,经校医务部门证明其患有不适宜进行某些项目体育锻炼的疾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共体育课教学部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采用其他方式、项目替代,但须达到体育课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一学期缺交作业、缺做实验、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三分之一的,或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或教学实践环节缺席的,不得参加该课程或教学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的机会。

第四节 缓考、重修、自修与辅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凭有关证明(因病须凭校医务部门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缓考。

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成绩不合格者应重修。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限选课或教学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应当重修,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应当参加第二次重修。任选课不及格,由学生本人根据其所修学分情况选择是否重修。

第二十三条  上一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的学生,对下一学期(学年)开设的部分课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不跟班听课。采取自修方式学习,须按规定做实验、交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一)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等;

(二) 实习、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

学生主修专业成绩优良,第二学期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五节 转专业、转学与专升本插班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或本校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有关专业或其他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由于学校、院系及专业培养计划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决定需转专业或转学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名称或培养方向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本科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以上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要求在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原专业所学课程应当全部合格,符合转入专业的要求,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本人申请;

(二)转出专业的院系签署意见;

(三)拟转入院系进行专业基础知识测试并审核;

(四)学校教务处审批。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度结束前办理。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专业,二年级降级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学生转专业以前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相同且成绩合格,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学生转入前原专业的学分数少于转入专业第一学年度的学分数,应当修读转入专业第一学年度的专业主干课程,取得达到毕业总学分要求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转学:

(一)学生在本省转学,由本人向学校申请,经本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须由本校同意和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确认并由省教育厅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函,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事宜。

第三十条 专升本插班生(以下称插班生)进入沙巴体育三年级插班学习,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籍档案管理与本科生相同,但本科学习期限最长为3年。

插班生本科前两年的学习成绩以专科阶段的学习成绩代替,按插入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完成三、四年级的课程学习任务。

鼓励插班生自学或修读专科阶段未开设一、二年级的本科专业主干或基础课程,所修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 插班生在外语、计算机、普通话、三笔字训练、职业技能、教师资格认定等方面的要求与同级本科生相同,并自行安排完成。

插班生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与同级本科生相同。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6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6周)的;

(三)本人申请休学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或停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

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应当办理延长休学时间手续),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二)属于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情形的,由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和其他补助,不能享受贷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休学回家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后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学期中途休学,应在下一年级该学期开学时复学,不得在学期中途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持休学证明,因伤、病休学者还需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及本校医务部门复查意见,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校对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复查,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四)学生复学一般安排到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的则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学习的课程休学前已学过并考核及格,成绩有效;考核不及格的应当重修,成绩按重修后的考核成绩记载。

第七节 退学和退学试读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年内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学分数,超过该学年修读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当学期(学年)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连同历年经重修(或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修读年限应修学分的四分之一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两年的;

(四)退学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不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复学手续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八)复学审查不合格的;

(九)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一学期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6周)的;

(十)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院系与教务处签署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学习具有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时,学校在作出退学决定之前,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将拟作出的退学决定书面告知学生。

学生收到退学告知书以后,可以向所在院系申请退学试读,经院系同意和学校教务处批准,学校中止退学决定程序,拟退学的学生可以试读。

退学试读期限为一年,并按当年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学生退学试读应当降级学习,学籍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管理,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的则安排在相近专业。

学生退学试读期间,修读原学期(或学年)不及格课程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按期末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不注明重修字样,也不累计入重修课程门数;课程考核成绩仍不合格的,应当退学。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一)退学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包括归还贷款或欠费),停止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待遇,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患疾病或致残退学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接回。

学校不负责安排退学学生的就学、就业或生活照顾。

第八节 考 勤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学生不能上课、实验、实习以及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政治学习和社会调查等活动,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不续假的,视为旷课。

学生未经请假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每天按旷课六节计。

对于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韩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请假须有校医务部门或有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因事请假须有正当理由或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考试期间请假,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三)请假一般应事先书面提出,不得事后补假;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假的,应当口头或通过通信工具告知并获得批准,事后按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办理补假手续。

(四)请假期满应向所在院系辅导员办理销假手续;逾期销假,超过日期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四条 学生除寒暑假以外,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以请假形式出国或到港澳地区探亲。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育、体育合格,取得毕业所要求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十六条  符合《韩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获得规定的学分和总学分,或者课程、教学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生离校一年内可申请重修(或重考)一次。

结业学生申请重修(或重考),应当由本人向原所属院系申请重修(重考),重修(重考)时间由原院系办公室通知本人。

重修(重考)课程成绩及格的,学校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提出重修(重考)申请,或者不参加重考,重考课程仍不及格的,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生回校重修(重考),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应当按规定时间离校。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负责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营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报批手续。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 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韩山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循国家和学校沙巴体育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要自觉遵守《韩山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制度,制订《韩山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实施综合测评,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韩山师范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韩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面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违纪处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七十一条 对在沙巴体育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侨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经 20063315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20069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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