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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学生收缴费实施办法
2017-07-07 10:54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沙巴体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缴费”是指学生按国家规定应当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等费用,学校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等费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沙巴体育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学校严格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学年制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收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章缴费与注册

 

第一节 缴费和注册

 

第五条学生须在指定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委托该行代办缴费手续。

 

学生须妥善保管银行卡。如不慎遗失或有变动,须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费用。

 

(一)缴费时间:缴费通知所规定的时间。

 

(二)缴费金额: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费用总额(以当学年缴费通知为准)。其中宿位未明确的按学校学生住宿的最高标准预缴;申请缓缴费的学生,扣除经审批同意的缓缴费的额度后,其余部分的学费及住宿费、代收费等费用在审批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

 

学生因各种原因编入新的班级就读的,按该班级当年收费标准缴费。

 

(三)缴费办法:学生将应缴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费用总额存入(或汇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由银行统一代缴。

 

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成功缴费的学生应及时与财务处联系,查明原因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生缴费后,财务处将收费票据汇总转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代发放给学生。

 

收费票据作为学生缴费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学生须妥善保管。

 

第八条学生按规定缴清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暂缓缴费和暂缓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所有应缴费用的,必须申请暂缓缴费及暂缓注册。

 

第十条申请暂缓缴费的学生应在新学年报到注册期间(新生在入学报到后2天内),向所在学院递交《暂缓缴费申请表》,并提供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一条《暂缓缴费申请表》应注明申请暂缓缴费的金额、原因和期限,并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暂缓缴费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各留存一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在经审批同意的暂缓缴费期限内缴清费用。

 

第十三条已办理暂缓缴费手续的学生可以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时间不得超过经审批同意的暂缓缴费期限。

 

第十四条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应填写《暂缓注册申请表》,交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跟班听课及考试,考试成绩在注册后生效。

 

第十六条已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暂缓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的,按《韩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退 费

 

第十七条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当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经申请同意可全额退还。

 

第十八条学生缴费注册后未入读的,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可退还。

 

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第十九条学生缴费注册后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可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条学生缴费注册后,因成绩原因于当学年第一学期终止学业的,当学年所缴学费和住宿费可全额退还;于当学年第二学期终止学业的,当学年所缴学费和住宿费的50%可退还。

 

第二十一条学生所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实际应缴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在学费减免批准前已交部分(或全部)学费且已交金额与减免额度之和大于应缴学费的,差额部分可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学生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在贷款获得批准之前已交部分(或全部)费用且已交金额与到账贷款金额之和大于应缴费用的,差额部分可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学生预缴的住宿费超出实际住宿标准的,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提供学生住宿安排情况将应退金额返还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退费的情况,财务处在学费减免审批同意或贷款金额到帐的2周内将应退金额返还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其他可退费的学生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退费申请表》,由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四章 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201777日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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