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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学生申诉条例
2015-11-02 08:38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部门依法按章行使学生管理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

第三条 学生不服下列学校决定,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的;

(二)退学处理的;

(三)违纪处分的。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客观、合法、公正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9名。由学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会、关工委、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兼任。

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办理学生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保管申诉卷宗;

(四)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 学生对第三条规定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书面申请书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专业、班级、学号、联系电话等;

2.申诉事实、理由和请求;

3.申诉人签名、申诉日期。

(二)处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申诉材料符合要求即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在受理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申诉材料,逾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超越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五)本人要求撤销申诉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院系。

第十二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处理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作出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机构是申诉答辩人。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生申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副本送达申诉答辩人。

申诉答辩人对作出的原处分(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

申诉答辩人自接到申诉材料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和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全部证据。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如果申诉人申请,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公开。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作出原处分(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复查需要举行听证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申诉人、申诉答辩人进行听证。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未成年人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承办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机构和参加听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听证复查申诉的案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听证会笔录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若申诉申请撤回的,则申诉终止。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过评议和表决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即丧失其资格,空缺的委员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增补。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事实充分,依据恰当,程序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当,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书,退回原处分(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原处分(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五条 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制作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以及原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机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复查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复查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之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

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复查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沙巴体育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办作出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决定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原处分(处理)决定撤销的,对申诉学生原来有资格获得的评优、评奖、救济,学校在可能范围内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承办作出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按学校纪律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2006年3月31日第5次院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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