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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部-规章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韩山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8-11-08 21:01  

韩山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有关消防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 学院保卫处是沙巴体育执行消防监督的职能部门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应自觉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 各单位的消防工作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所需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保卫处统一配备、更换、维修。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保管,健全制度,定期检查。

第六条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位置,一米以内不准放置任何物品;非火警事故,不准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

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管理,要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物品管理条例》、《韩山师范学院实验室危险物品及稀贵金属管理办法(试行)》,防止发生火灾和其他事故。

第八条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要严禁烟火,开关必须安装在室外,室内安装防爆灯、防爆电机,电线必须装置在硬质塑料套管内。

第九条 学生宿舍、招待所内禁止使用蜡烛、酒精灯、酒精炉、煤油炉、液化石油气炉、电炉、热得快及400W以上的电器,严禁躺在床上吸烟和私接电线。学生宿舍内在允许使用瓦数的范围内使用电器时,应按学校规定可使用的位置范围内使用,离开时应切断总电源。

第十条 礼堂、舞厅、图书馆、餐厅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人员密度,不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安装应急照明灯,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堆放物品或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规定,严禁擅自更换保险丝;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安全;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的使用与燃放,确需使用时,应采取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非专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十一条 举办篝火晚会,应至少提前一天书面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方可举办。举办时,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器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符合防火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图书馆、档案室及资料室的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和塑料电热壶等高瓦电器、电热设备,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灯泡与图书、资料等可燃物要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严禁超负荷用电及使用明火。应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三条 办公室、计算机室、实验室、电化教室、校园文化娱乐场所及各教学大楼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必须建立和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配备足够的器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及消防通道封堵。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切断总电源。

第十四条 各单位尤其是防火重点单位在公众假期、重大节假日、寒暑假前以及秋冬风高物燥季节,要认真做好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或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要立即报警,并有义务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校内报警电话2525027,火警电话119。

第十六条 奖励与惩罚

在防火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防火组织机构健全,火险隐患消除及时,消防器材设施保管完好,无火险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物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在防火工作的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险、火灾的,造成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其他领导责任,并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开除学籍,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消防问题条款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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