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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部-规章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韩山师范学院开展升降国旗活动的规定
2008-11-08 21:01  

韩山师范学院开展升降国旗活动的规定

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于1990年1O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原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出的《沙巴体育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各级师范院校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精神,学院就组织师生开展升降国旗活动规定如下:

一、每周星期一早晨6:30举行升国旗仪式(寒暑假除外,遇有恶劣天气,可不举行)。升国旗仪式的程序:出国旗、升国旗、奏国歌。

二、升国旗仪式分东西区进行,由各系轮流主持。各主持单位要组织好本系学生按时参加,并选拔好旗手和护旗员。旗手和护旗员必须经过严格训练后,方可执行升降国旗任务。

三、当升降国旗时,凡经过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面对国旗,自觉肃立,待国旗升降完毕后,方可自由行动。

四、各单位要结合升国旗活动,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以增强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和责任感。

五、全体教职工要自觉参加各单位所组织的升国旗活动。

六、本条例经2005年7月19日第17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沙巴体育开展升降国旗活动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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