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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部-规章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韩山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2008-11-08 21:01  

韩山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促进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落实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责任制。学校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学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各院系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为第二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校、院系两级主体的积极性,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估各级主体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边远地区和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坚持“积极、高效、开拓、创新”的原则,不断巩固和开拓就业市场,热情地做好服务社会和毕业生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常运行,做到就业工作不断线,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下设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就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或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学生工作部、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宣传部、财务处、保卫处、团委会等部门负责人及各院系负责人为该委员会成员,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兼任。

各院系应成立相应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党政一把手负责,并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学校和各院系两级主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主动性、创造性,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共同做好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就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三到位”(经费、人员、场地到位);

2、定期听取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就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组织对职能部门及各院系就业工作的总结、考评、表彰。

(二)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及学校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等;指导各院系开展日常就业工作;

2、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增强法制观念,规范就业行为;

3、加强就业信息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如举办供需见面会、招聘会等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或供需见面提供条件和服务,大力拓展毕业生就业空间;

4、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毕业生资源上报工作;

5、负责就业指导课教学的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指导课的课程建设;

6、会同各院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7、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网页(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发布学校毕业生资源信息和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双向选择及招聘活动搭建平台;

8、会同各院系实事求是地做好毕业生的综合测评和毕业鉴定工作;

9、负责办理毕业生就业推荐、暂缓就业协议报批和编制毕业生派遣方案,按规定时间做好毕业生离校、就业派遣、档案建立和转移等工作;

10、负责毕业生改派材料的审查,指导毕业生办理改派的报批手续;

11、关心和帮助贫困毕业生等弱势群体学生的就业工作;

12、负责做好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

13、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反馈社会对沙巴体育办学和人才培养的意见建议;

14、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协助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组织学校年度就业工作考核、评估和表彰;

15、完成上级组织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各院系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及学校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相关咨询服务以及就业指导网页的建设与维护;

3、协助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做好本院系毕业生资格审查及生源统计;

4、负责办理本院系毕业生就业所需的各种证明及推荐材料等手续;

5、积极开拓本院系各专业的就业市场,具体落实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完成本院系就业工作任务;

6、及时将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发布的就业信息告知毕业生,负责组织和指导本院系毕业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活动,力保就业资源不浪费;

7、积极主动开展本院系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备案;

8、负责办理本院系毕业生离校手续,做好毕业生综合测评和鉴定工作,准确无误地做好毕业生档案的相关基础材料,并及时交学生处归档;

9、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调查、跟踪及统计,确保就业率统计情况的准确真实,并按时报送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10、开展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的调研,做好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收集和分析用人单位对本院系各专业办学的意见建议,积极协助本院系进行教育教学改革;

11、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五月中旬之前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一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个人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安排在每年的1—5月。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毕业生应了解相关的就业政策,有贯彻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十三条 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推荐材料,在就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列入就业建议计划。

第十四条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就业派遣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由学校与各院系第一、二责任人签订。按照责任书的目标要求,在每年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公布各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之后,对各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院系党政一把手政绩的主要评价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对就业政策执行到位、工作重视、就业率高的院系,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就业工作比较薄弱、就业率不达标的院系,所在院系的党政一把手当年不能参加评先受奖、晋职晋级。

第十七条 就业工作考核的具体事务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报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坚决杜绝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禁在就业率统计上弄虚作假。如有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2005年7月19日第17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韩山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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