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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部-规章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韩山师范学院学生医疗管理规定
2008-11-08 21:01  

韩山师范学院学生医疗管理规定

学院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的在校学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医疗费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学院和学生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一、学生医疗管理基本办法

(一)学院学生医疗管理由学院医务所负责。

(二)学院为学生提供基本医疗的范围参照国家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标准意见的通知》和本省、市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三)学生患病在学院医务所就医,医药费个人自负20%。

(四)学生患病经学院医务所医生同意在指定医院就医,门诊医药费个人自负50%。

(五)学生患病经学院医务所医生同意在指定医院住院,住院医药费个人自负50%,已办理住院医疗保险的,其住院医药费应个人自负部分:(住院医药费—医疗保险赔付)×20%。

(六)学生医药费报销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每学年度。

二、实施细则

(一)学生患病应在学院医务所就医,凭本人《医疗手册》就诊,缴交挂号费,服从医嘱。

(二)学生患病病情确需外诊,须经学院医务所医生同意并在《医疗手册》签发外诊意见,在指定的医院就医。外诊处方药量为3天,需复诊的应经同意办理复诊手续。外诊医药费凭本人《医疗手册》、病历资料、处方和医药费收据,经医务所负责人审批后在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

(三)学院学生患重病需住院治疗,应经学院医务所医生确定同意,凭本人《医疗手册》、病历资料、住院证明、医药费收据及医药费明细清单办理审批、保险赔付、报销手续。住院床费报销限额每天15元以内。

(四)外诊或住院的指定范围:潮州市中心医院、潮州医院、湘桥区人民医院。特殊疾病可由学院医务所医生提出意见,经医务所负责人同意可在另指定的医院就医;学院医务所医生的中药处方可在桥东医院门诊按处方配购药;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购药的医药费自负。

(五)因急性危重病情,确需紧急送医院急救的,应在送院后两个工作日内经所在系提供情况证明并书面报告学校门诊部负责人。其医药费须凭本人《医疗手册》、急诊病历资料、处方、医药收据、医院证明及所在系的证明意见,经医务所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

(六)寒暑假、节假日离校回家或在外地,非学院组织或批准的外出活动期间发生伤病的医药费,学院不予办理报销。

(七)学生实习期间,门诊费由学院发给包干,不再办理报销。因病需要治疗的,应在实习地镇(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审批报销须由所在系提供证明并依实施细则第(三)款的要求办理。

(八)休学第一年期间的医药费报销标准额每年120元以内,凭镇(区)以上医院的医药费收据、处方办理审批报销。休学第二年的医药费自负。

(九)因病经请假同意回家治疗的医药费,在15元/月的限额内,凭镇(区)以上医院的医药费收据、处方及各系的同意请假证明办理审批报销。

(十)国家、省、市制定的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均应自负。

(十一)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以及交通肇事事故造成的伤残疾病的医药费,性乱行为染上性病的医药费均应自负。

(十二)婚孕产育的医药费应自负。

(十三)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救护车费,护理费,陪护费,按摩、气功治疗费,空调电器用电费,超声洁牙费,补牙镶牙费,体检费,预防疫苗费,医疗咨询费,整容、矫形、健美及治疗痤疮、斑痣、腋臭、白发、脱发、包皮过长等的医药费,验光配镜、配假肢、助听器的费用,器官(包括人工器官)移植的医药费,均应自负。

(十四)输血,使用血制品、进口药品的费用应自负。

(十五)非急症手术治疗的医药费自负。

(十六)非急救所需进行检查,检查费在100元以上的,须凭医院检查申请单和病历资料并经学院医务所医生同意后检查,方可按规定给予审批报销。

经同意的彩色B超、多谱勒等高新仪器检查按普通B超、心电图检查的收费标准给予审批报销。

经同意的CT、ECT、核磁共振等贵重仪器检查费用按检查结果审批:检查结果有器质性病变的按规定审批报销50%;检查结果无器质性病变的按检查费30%审批报销;重复检查的费用应自负。

(十七)非急救所需,一次治疗医药费超过100元的,须凭病历、检查资料、处方并经学院门诊医生审核同意后治疗配药,方可按规定给予审批报销。

三、本规定由学院医务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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