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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部-规章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韩山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2008-11-08 21:01  

韩山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综合测评的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构成比例是:综合测评总分=品德行为表现分×15%+学业表现分×75%+文体表现分×10%。

第三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按同年级同专业排定名次。综合测评是学校对学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评优、评奖、毕业生鉴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四条 品德行为表现由基本分(60分)、附加分(40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五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60分,包括以下六项内容,每项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项满分为10分。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不参与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二)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公益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完成各项任务。

(三)勤奋学习,遵守教学纪律,完成规定学业;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四)诚实守信,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自身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如实申请贷学金及助学金并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待人礼貌,仪表整洁,男女交往文明,谦虚俭朴,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讲究卫生,爱护环境,节约水电,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按规定住宿,按时作息。

(六)自觉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不登录非法网站,不接收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非法传销,不买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40分,超过40分者以40分计。

(一)为集体做服务工作,参加义务劳动、公益工作、社会实践,向校内刊物投稿并经发表,经相关部门核实后每项(次)加0.1--0.4分。

(二)义务献血者每次加3分。对见义勇为、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学校稳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经相关部门证实,酌情加3分以上。

(三)被评为校级、院系级内务卫生“优胜宿舍”,该室每人每次分别加0.5分、0.2分,本项累计不超过3.5分。每学期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该室室长加0.5分。

(四)担任学校兼职学生工作秘书、兼职辅导员满一年,能履行职责,加7分;任满一学期,按分数一半加分。

(五)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能履行职责,校学生会主席加7分,副主席加6分;校团委会、学生会委员、院系团总支、学生分会负责人加5.5分,院系委员、班长、团支书加4.5分,班委、团支委加3分,兼任职务的,以高项计,不重复加分,对不能较好履行职责的,给予适当减分或不加分,对属正常换届的,任满一学期,按该职务的分数一半加分,学生干部完成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能在第(一)项服务工作中重复加分。

(六)校通讯组、校报、广播台、《韩师青年》编辑部成员按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表现和工作量提供的建议,酌情一次性加1--4.5分,其成员投稿、编辑、播音等工作一律不得另加分。

(七)各级社团的负责人,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有工作业绩,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表现和工作量提供的建议,酌情一次性加1--4.5分,其在团体内的服务工作不能在第(一)项服务工作中重复加分。学生不能以加入社团为由加分,因工作出色被评为“积极分子”的在本项加分。

(八)本学年度因表现突出,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国家级加8分,省级加4分,市级加2分,校级加1.5分。被评为校、院系级各类活动“积极分子”的加1--0.5分。

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

(一)未经请假而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社会实践、升国旗仪式等按规定应参加的集体活动中缺席的,每次扣2分,不按时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扣3分。

(二)在校、院系级宿舍内务卫生检查中被列为“警告宿舍”的,该室每人每次分别扣2分、1分。

(三)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或经济资助等行为,视其情节扣12分以上。

(四)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集会、游行,乱张贴大小字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

(五)除上述内容外,凡有违反党纪团纪,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违背社会公德现象或有不文明等行为,受口头批评扣2分,受通报批评扣5分,警告扣8分,严重警告扣12分,记过扣20分,留校察看或留党留团察看扣30分,开除党籍团籍扣50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八条 学业表现由基本分(90分)、附加分(10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九条 学业基本分90分,包括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的成绩。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计算,如有科目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的,则分别以90分、80分、70分、60分、0分折算,学业基本分的计算公式为:(单科成绩×该科学分)÷学分×0.9。

第十条 学业表现的附加分为10分,超过10分者以10分计。

(一)除完成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的学习外,任意选修课每增选一门且成绩及格者,60-69加0.05分,70-79加0.1分,80-89加0.15分,90以上加0. 2分;参加辅修专业,每修完一门课程且成绩及格者,60-69加0.1分,70-79加0.2分,80-89加0.3分,90以上加0.4分。

(二)非计算机专业参加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加0.6分。参加普通话测试,取得二级乙等以上加0.4分。参加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证书者加1分。

(三)在校、省、全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成果,每篇分别加1、2、4分;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文章和作品,市级加0.1分,省级加0.2分, 国家级加0.5分。

(四)在各级各类文化科技、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由国家部委主办的加5--3分,由省厅局主办的加2--1.5分,由市局委主办的(包括高校分区赛)加1--0.8分,由学校各部处、团委主办的加0.7--0.5分,院系主办的加0.4--0.2分,由学校社团主办的加0.2--0.1分,院系社团主办的加0.1--0.05分,由大学或杂志社主办的,经院系测评领导小组鉴定,酌情加0.5--0.2分,由群众团体组织的比赛,经院系测评领导小组鉴定,酌情加0.3--0.05分。

经学校推荐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入选奖的加1分、参加省级比赛获入选奖的加0.5分、参加市级(高校分区)比赛获入选奖的加0.3分,经院系推荐参加校级比赛获优胜奖或鼓励奖的加0.2分。

(五)同一项论文、成果、比赛等重复获奖,只计最高分,不计累积分。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的扣分。

(一)每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二)无故不交作业,抄袭他人作业,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每次扣1分。

(三)有违反课堂纪律,考场纪律,晚自修规定,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管理规定等影响教学秩序,造成教学设备损坏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每次扣1--5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文体表现由基本分(60分)、附加分(40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60分,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计60分、50分、40分,包括以下内容:

长期坚持体育锻炼,按时参加早锻,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符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的附加分为40分,超过40分者以40分计。

(一)参加学校运动队、艺术团训练的队员,按规定参加训练并完成训练任务,经相关部门证实,每学年分别加4分,未达到全年训练任务的,按时间酌情减分。

(二)在各级文体比赛中获奖的,国家级加30--22分,省级加15--11分,市级(高校分区)加7.5--6分,校级加5--4分,院系级加3—1.5分。经学校选拨参加国家级比赛而未获奖的加8分、参加省级比赛而未获奖的加4分、参加市级(高校分区)比赛而未获奖的加2.5分,经院系推荐参加校级比赛而未获奖的加1.5分。同一项目参赛,只计最高分,不计累积分。

(三)早锻全勤者加4分。

(四)参加商业性质的文体活动不能加分。

(五)参加文体活动的后勤服务工作在品德行为表现附加分第(一)项中加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的扣分。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在品德行为表现的的扣分第(一)项中扣分。

(二)无故早锻缺勤者每次扣3分,代替他人签到的每次双方各扣5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德、智、体三方面的加分和扣分制定执行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每学年结束后(毕业班在该学年度的上学期结束后),学生必须实事求是地按测评的三项内容作出总结,并填写各项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由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测评小组,负责评议核实各项分数,报院系测评领导小组审核;院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审核各班测评成绩,审核后,向学生公示,学生可提出质疑,如确有异议,院系测评领导小组应予以重新审核,并公布第二榜。

第十八条 对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外,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各院系每学年应将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按同年级同专业排定名次上报学生处;毕业时,应为每个学生填写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统计表,交学生处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2005年7月19日第17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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