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沙巴体育学生(全日制,以下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沙巴体育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条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学生学籍、毕(结)业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条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
第二章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审核考生录取数据,报省教育厅审核和教育部复核后作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籍注册)的依据。
第七条 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跨校联合培养学生,在录取学校进行学籍注册。
第八条 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应标注其录取类型。
第九条 学校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由学校向省考试院报告及处理。
第十条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告知学生及时查询。学生可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降级、跳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
第十二条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应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离校后学信网将学生的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作为学籍档案保存。
第三章 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四条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十五条 学校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
第十六条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第十七条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应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审核确认后在学信平台提交申请修改(报考输入错误的报省考试院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
学生提供的身份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正式身份证,提供的户口簿必须复印:沙巴体育、户主页、本人页和信息更正页。
涉及姓名更改的,必须提供现用名的正式身份证(如能提供曾用名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参照则更好)、户口簿上面必须有现用名和曾用名的对照记录。
涉及身份证号更改的,必须提供现用号码的正式身份证(如能提供曾用号码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参照则更好)、户口簿上面必须显示现用身份证号码,学校发函户籍部门(县级以上公安局)进行确认,报文附件中需含户籍部门(县级以上公安局)的回函。
涉及内地身份证改为港澳身份证的,必须提供原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单程证复印件、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姓名与身份证号同时要求修改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涉及出生日期变化的信息修改,原则上不予受理。
涉及双重户籍的,属于违法行为,学校不予受理,并保留追究其填写虚假报考信息的权利。
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学历证书遗失的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四章 查询及认证
第二十条学生可查询本人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和学历注册信息,也可查询本人学籍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历注册信息和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五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规范管理和服务。数据注册、标注、修改等应专人操作,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认真履行工作程序,确保数据注册及时准确。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作人员应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和学历,已经注册的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学历的;
(二)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三)泄漏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