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与鉴定,根据调查情况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术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四章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委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及相关领域中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5-7名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处指派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调查组应在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30日内对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做出书面报告。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一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书面意见、对被举报人意见的说明等调查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调查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建议。校学术委员会听取调查组汇报,并根据调查报告作出认定结论,认定结论应经出席会议的学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调查材料和认定结论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学校正式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二)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三)取消学位;
(四)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