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沙巴体育印发《韩山师范学院
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机关各部门,学校各直属单位:
《韩山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于2015年12月经教学工作指导专门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韩山师范学院
2016
年3月23日
韩山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决定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参加双学士学位学习。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是指本科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又跨学科门类取得另一个学科专业核心课程(含毕业论文)的规定学分,可获得双学士学位(两个学士学位)。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制、学分、学费
第三条 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学制为三年,应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各专业在第三学期开始授课。
第四条 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的专业原则上必须有一届以上的毕业生。
第五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计划表由各开设单位制订,经教务处审核、批准执行。
第六条 双学士学位课程须是专业的核心课程(含毕业论文),课程设置约15门,总学分约40学分。
第七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确定,以该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作用、份量和难度为主要依据。一般按理论课16-18学时、实践课(实验课,体育、美术、音乐等专业技法课)32-36学时为1学分。
第八条 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按课程学分收取学费,每学分收费标准80元。学费不包括重修费和教材费。学生缴纳的学费用于支付教师讲课酬金、教学运行费和教学管理费等。
第三章 修读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已修读完第一学年全部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取得相应学分并学有余力者,未受到任何校纪校规处分,均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
第十条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双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公布各双学士学位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计划表。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可自主选择修读双学士学位,并填写《韩山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交给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单位。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受理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后,对符合修读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学生提供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三条 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单位,须于每学期结束前1周将各年级各专业下学期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修读学分等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收费。
第十四条 学生凭缴费收据到修读双学士学位的教学单位注册、领取课程表。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人数,采用跟班或单独编班的形式进行教学,单独编班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校选课上课时间。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保证正常上课,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考勤、课堂回答问题、完成作业等情况评定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30~40%,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占总评成绩的50%。
第十七条 若双学士学位的课程安排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安排时间有冲突,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学生凭所在教学单位证明向开设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的教学单位请假,获准后可通过自修该课程方式参加考试,若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只能交重修费重修,重修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五章 学籍与文凭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一经批准,一般不得变更专业。双学士学位课程成绩由开设双学士学位的教学单位保管并出具,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合格课程学分可以代替主修专业校性选修课的学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正在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以退出修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开设双学士学位的教学单位,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资格:
(一)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记录者;
(二)三门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了双学士学位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通过双学士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向学生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主修专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无论双学士学位学分是否完成,不能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但未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如所修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已取得27学分以上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其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单位初审,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双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在教育部学信网上只能查到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不能查到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韩山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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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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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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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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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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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双学士学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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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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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双学士学位学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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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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