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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2017-05-09 09:45  

韩山师范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

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为规范和加强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促进我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保证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服务于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建设、队伍建设。

第二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是韩山师范学院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培训、参加竞赛、教学科研交流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二章  出访计划的制定和安排

第四条 有因公出访活动计划的各系、所、部须在每年11月5日前填写下一年度《各系(部、所)选派教职员工参加国(境)外学术活动等计划表》,并报其分管领导同意后将纸质材料于规定时间内提交对外交流合作处;逾期未报或临时增加的出访活动须于拟定出访前4个月报其分管领导同意后将纸质材料提交对外交流合作处,对外交流合作处将会同项目相关部门加以审议并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应以项目为导向,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做好下一年度学院因公出访计划,呈分管领导报送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统一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确定下一年度的出访计划。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任务,严格按照学院批准的方案进行国(境)外活动,严禁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七条 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后,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并办理签证(注)手续,持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出行。

第三章 出访经费来源和预算

第八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根据各系、所、部报送的出访计划,会同财务部门确定各年度总的出访经费预算。该费用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审批。

第九条 各系、所、部教职员工赴国(境)外参加学术活动的经费来源和预算等按《韩山师范学院沙巴体育资助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暂行规定》粤韩师〔2012〕90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各类临时赴国(境)外活动的经费来源和预算由对外交流合作处会同项目相关部门和财务处,经报各自分管领导同意,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

 

第四章 出访人员的遴选办法

第十一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根据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出访计划,确定各个批次的出访任务及内容;并根据学院与国(境)外机构合作项目的要求,在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因事定人原则,统筹确定随团出访人员名单及任务,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已离(退)休厅局级以下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已离开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再安排因公出国。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每个因公出访团组按规定不超过五人(含领队)。

第十四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根据任务需要选派工作人员随团出访。

 

第五章 出访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所有出访计划须在成行前二至三个月(出访台湾的须提前四个月)启动报批程序。出访团组相关负责人须向对外交流合作处提供国(境)外邀请方的邀请信原件、行程表及其他必须材料。

第十六条 相关出访人员应填写《韩山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及相应出访国家的签证申请表,并递交其他相关个人信息的材料。对外交流合作处按要求在内部网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所有报批材料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由对外交流合作处组织上报及办理证件等相关手续,并组织行前教育和相关培训工作。

 

第六章 出访前工作

第十八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在各个因公出访团组成行前1个月将其相关的出访任务、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人员名单、财政预算(包括国际机票费用、境外餐饮费用、境外住宿费用及境外交通费用等)等函告学院组织部或人事处、出访人员所在单位、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出访团组有关信息交流、证件流转、与邀请方的日常联络等。

出访如系三人以上团组且对外交流合作处无人随行,应由该批出访团组的负责人指定专人协助对外交流合作处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出访人员应积极参加行前培训。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保密教育、礼仪常识教育等。出访人员出访前应对出访国或地区的社会、文化习俗等有所了解。

第二十条 出访团组应在成行前与邀请方协商确认国(境)外行程安排,并报知对外交流合作处。如行程有改变,应及时告知对外交流合作处

 

第七章 出访期间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出访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事纪律,注意文明礼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警惕国际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遵守出访国及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文化、风俗习惯及社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出访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应积极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出访人员必须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在境外停留时间和活动的相关规定。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

出席国际会议、多双边机制性磋商谈判,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不得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国(境)。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临时改变或增减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不得自行延长境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不得擅自持因公护照前往第三国或持赴港澳通行证赴港签注前往澳门。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严禁变相公款旅游。

第八章 出访回国后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访人员应在回国后3个工作日内向对外交流合作处报到,并将有关证件交回保管、上交相关部门。

出访团组应在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出访报告一份(二千字左右),陈述完成出访任务的情况、重要收获和今后的工作目标。另须填写《因公出国报告评估表》,与出访报告一并呈带队领导签名后报送对外交流合作处存档。对外交流合作处于出访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在内部网公布行前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出访人员应积极配合对外交流合作处做好宣传工作,将出访成果在学院校园网和KOA“经验交流”栏目及对外交流合作处主页上登载。出席国际会议、参加合作研究或学术考察的人员应以座谈或报告等形式向所在单位师生介绍最新学术动态。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对外交流合作处须于出访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向分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汇报该团组的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九章 回国后的财务报账

第二十八条 出访团组/人员出国前需要提供详细的财务预算计划,回国后,原则上在15日内按有关出访规定将出国(境)费用的票据送交相关部门核签、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核,再到财务处进行财务报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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