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沙巴体育港澳台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沙巴体育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沙巴体育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者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沙巴体育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沙巴体育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开展对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生
第四条 沙巴体育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每年招收港澳台学生的专业、数量或比例,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并将招生情况上报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可以填报沙巴体育志愿。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沙巴体育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沙巴体育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向沙巴体育申请插班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沙巴体育应及时向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培养
第七条 沙巴体育对港澳台学生的培养纳入总体教学计划,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八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教学事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沙巴体育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港澳台学生的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适当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军事理论(含军事训练)和政治理论课程可以用国情类课程替代。
第九条 沙巴体育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条 沙巴体育按照教学计划,并适当结合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沙巴体育根据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专项奖学金。沙巴体育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港澳台学生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内地(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和沙巴体育的规章制度。沙巴体育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沙巴体育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并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沙巴体育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和在校期间的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十六条 沙巴体育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沙巴体育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医疗保障政策。
第十八条 沙巴体育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沙巴体育的学生组织和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十九条 沙巴体育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并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便利。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窗体顶端
第二十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应当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沙巴体育各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第二十一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是港澳台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沙巴体育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政策指导;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对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协助港澳台学生办理入出内地(祖国大陆)手续和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四)会同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组织申报、审核发放政府设立的港澳台学生奖学金;
(五)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港澳台学生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的内地(祖国大陆)文化体验活动;
(六)会同相关部门处置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
(七)建立港澳台学生信息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港澳台学生数据,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港澳台学生社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港澳台学生招生、学籍管理和教学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
会同党委宣传部、对外交流合作处、学生处做好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
做好港澳台学生的考试录取工作;
统一管理港澳台学生学籍;
(四)为港澳台学生办理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
(五)组织实施港澳台学生国情类课程和特色课程建设;
(六)检查、督导、评估港澳台学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
理与服务水平;
(七)会同对外交流合作处、学生处、财务处做好政府设立的港澳台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团委是港澳台学生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港澳台学生迎新工作和入学教育工作;
(二)按照沙巴体育有关学生管理制度,会同二级学院做好港澳台学生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生活管理的指导;
(三)指导相关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人员,关注港澳台学生思想教育和课外活动,组织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民族精神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的活动;
(四)会同对外交流合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做好政府设立的港澳台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五)指导、协助港澳台学生参加沙巴体育学生组织和社团,引导、组织港澳台学生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包括校园文体活动、内地(祖国大陆)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
(六)对港澳台学生社团及其活动进行有效管控;
(七)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
(八)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九)做好港澳台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批评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是港澳台学生教育经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二)会同对外交流合作处、学生处、教务处做好政府设立的港澳台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建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港澳台学生住宿、餐饮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做好港澳台学生校园安全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港澳台学生的治安、刑事和国家安全案件。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二级学院对港澳台学生培养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做好港澳台学生教育教学工作;
(二)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相关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践活动,但在选择实习、实践地点时,须报对外交流合作处备案;
(三)指定专人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工作;
(四)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港澳台学生在思想、学习、学籍、住宿等方面的动态变化;
(五)内地(祖国大陆)学生若转籍港澳台,须及时向对外交流合作处、教务处报备,做好籍贯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对在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华侨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在实施期间,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予以调整和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韩山师范学院港澳台及华侨生管理规定》(粤韩师﹝2017﹞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