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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校务公开)制度
2018-06-18 11:23  

 

韩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沙巴体育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韩山师范学院章程》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党政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二级学院。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工作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和审查机制,明确发布、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学校信息公开前,须依程序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公开,未符合要求的不得公开。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七条学校依法治校领导小组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三)受理、协调、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制定或修订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撰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六)推进、协调、督办校内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单位、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领导、统筹、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同时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搜集整理本单位工作中所产生的信息,制定信息公开目录分类,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难以确定密级的信息,提交学校保密机构审核;及时做好本单位可公开信息的发布更新工作;协助学校办公室开展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在起草信息时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公开范围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学校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需要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的信息。学校办公室按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信息的发布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公开:  

 

(一)学校官方网站、各二级单位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以及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新媒体

 

(二)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

 

(三)会议纪要、新闻发布会、年鉴、简报等方式;

 

(四)学校各种工作会议、代表大会、座谈会、校情通报会、校长信箱、校领导接待日等。

 

第十六条 通过信息公开专题网公布电子邮箱和电话,听取师生员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对于属于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自行审核公开;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由信息拥有单位报请学校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学校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利益事宜,决策前应主动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动态信息。涉及师生利益的规章制度出台后,应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十九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相应的办公地点,提供免费查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汇编成册的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各学院要专门设立信息公开栏,加强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涉及师生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做到不误传、不漏传、不改传。  

 

第二十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获取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学校决策事项需征求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韩山师范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学校办公室收到申请并对申请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信息”范畴的,应告知申请人;

 

  (八)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学校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如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学校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单位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于学校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学校办公室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原则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依申请提供信息,学校应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沙巴体育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单位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学校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及教育部。学校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按要求报学校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广东省教育厅或教育部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已移交档案室的学校信息,公开时应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韩山师范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沙巴体育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和《韩山师范学院章程》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务,是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校教职工、学生、校内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办法设定的应当公开的学校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监督协调,职能部门各负自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校务公开事项内容,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校务公开工作。依法治校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的校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在依法治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检查、督促校务公开的落实情况,及时收集、整理与反映师生员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同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转达,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定期向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建立校务公开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校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校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把校务公开作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十条  凡与学校改革和发展、学校管理相关,或涉及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以及暂时不宜向外公布的事项外,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机构设置情况;

 

(二)招生政策、章程、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三)面向社会的招投标项目、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四)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程序和招聘结果;

 

(五)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党政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

 

(二)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三)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

 

(四)学校招生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五)学校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六)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七)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八)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九)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向教职工公开的校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二)学校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及办事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的职务聘任、职称评定、考核、晋级、评先评优、奖惩、因公出国等有关政策、条件、程序及结果等情况;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五)学校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六)人员招聘、人才引进和调配,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拔相关政策、条件、程序及结果等情况;

 

(七)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奖励性绩效工资、补贴、养老医疗保险,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等情况;

 

(八)教学研究成果和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情况及结果,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九)学校固定资产和校办企业情况;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十)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十一)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及图书、教材等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十二)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公开形式

 

第十四条 允许公开的校务,按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会议。通过教代会和其他会议不断推进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是校务公开的主要渠道。也可通过全校干部大会、中层干部会、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党外人士座谈会、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学生代表大会等会议形式公开校务。

 

(二)校内媒体。利用校园网、广播、宣传橱窗、公告栏、校报、官方微信平台等校内媒体公开校务。

 

(三)公文。通过各种文件、公告、通报、纪要、通知、信函等形式公开校务。

 

(四)其他形式:通过其他新闻媒体和校领导接待日、设立监督举报信箱,以及信访、公示等方式公开校务。

 

第五章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对校务公开目录所列的公开事项、内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确定校务公开的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部门。

 

第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内容,要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予以公开。属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或敏感问题,需报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才予以公开;按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校务,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才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拟公开的事项、内容,要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提交学校保密机构审核,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未列入目录而师生员工要求公开的事项、内容,由责任部门提交学校依法治校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形式、范围等。

 

第十九条校务公开时限。各单位要根据校务公开的项目、内容确定公开时限,分别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如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文件要求确定公开时限。

 

第二十条 依照有关规定享有校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由依法治校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身份、目的、用途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校务向申请人公开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校务公开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为使校务公开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单位应做好校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主要包括校务公开内容和会议记录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文件。

 

第六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要主动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校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和定期检查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单位和人员,同时报送依法治校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校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违反本办法沙巴体育公开内容、形式、程序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上述行为侵害当事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依据本规定申请公开校务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依法治校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韩山师范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粤韩师〔2008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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