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刑诉法》第167条)
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刑诉法》169条、《刑诉规则》第386条)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诉法》171条、《刑诉规则》382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新闻网
鄂尔多斯在线
版权所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东街阳光大厦 邮编:017200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电话:0477-8332000 0477-8599093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