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护。
3.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认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要求解除的权利。
8.鉴定意见知悉权和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核对讯问笔录、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的权利,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
10.对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11.对错误逮捕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
2.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的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的义务。
二、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害人的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被害人的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4.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7.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8.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