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享有的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刑诉法》第44条)
2.申请回避的权利
检察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诉法》第28条、29条)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刑诉法》第9条)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诉法》第176条)
5.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诉法》第99条)
6.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被害人对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刑诉法》第146条)
7.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刑诉法》第218条)
二、被害人的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刑诉法》第123条、第125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为了确定被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刑诉法》第1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