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享有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诉法》第61条)
2.充分陈述权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诉法》第50条)
3.核对笔录的权利(《刑诉法》第120条、第124条)
4.证件知悉权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刑诉法》第122条)
5.侵犯控告权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诉法》第14条)
二、证人的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诉法》第60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刑诉法》第1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