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刑事申诉的范围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包括: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四)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二、检察机关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赔偿。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决定、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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