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申请监督案件范围
(一)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二)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三)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四)发现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二、民事申请监督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监督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并记明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再审判决书及相关证据一式两份。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双方当事人有效联系方式。
三、不能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情形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或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当事人未依照规定行使上述权利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但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七)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八)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四、民事申请监督的处理方式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五、申请监督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申请人必须配合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限期内提交证明材料证明其主张。逾期无故不提交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