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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期间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14-09-03  作者:鄂尔多斯市检察院 反贪局供稿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有权核对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7、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8、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9、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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